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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干部面对劳资矛盾应对失当 化解矛盾待补课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0年07月10日20:30

  《瞭望》文章:化解劳资矛盾补课

  面对持续发酵的劳资矛盾,一些地厅级的领导干部甚至连集体合同是什么都不知道,对工资协商感到非常新鲜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干部培训部主任欧阳骏教授,最近异常忙碌。

  “上个月我在全国各地讲了23场,全都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会作用的课程。”他告诉本刊记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外出培训授课的频率持续加快。学院还专门开设了宁夏、甘肃、青海三省的“书记班”,讲解劳动关系和工运知识。“这样的频率和力度,是从来没有过的”。

  “我们在一些省委党校讲课时反响火热——从头到尾好几个小时没有人走动”,欧阳骏说,“劳资矛盾是干部们工作中遇到的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平时也在苦苦思索,现在有人系统性、对策性地透彻讲解,他们感到非常‘解渴’”。

  去年下半年至今,我国劳资纠纷事件高发、劳资矛盾持续发酵。今年上半年,一些地方发生了因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引发的职工停工、聚集、上访,以及跳楼等极端事件。尤其是4、5月间,此类群体性事件数量涨幅剧增。

  由于对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劳资矛盾调处方法、工会如何发挥作用等缺少认识、研究和预案,一些地方党政干部面对突发劳资矛盾事件惊慌失措、应对失当,不敢担当责任,不敢果断决策,以致错失处置良机。

  借鉴以往中央和地方大规模培训干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有的地方党政部门开始加大针对劳资矛盾的干部培训力度。

  仅今年上半年,已有陕西、贵州等省,四川泸州、攀枝花,湖南常德等地,正式把劳资关系和工运理论列为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此外,北京、天津两市也都在6月下旬,举办了面向全市工会领导干部的劳动关系专题研修班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题轮训。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劳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各级党政干部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党执政面临的这一新课题和新挑战。建议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增设相关课程、开设专题研讨班,为各级党政干部提高劳资矛盾调处能力,抓紧补课。

  正视社会主要矛盾

  “前些年,当我们看着一些国家屡屡发生大罢工的新闻时,还以为那些离我们很遥远。但现实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深层次矛盾的积累,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也是党执政面临的新条件和新课题。”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说。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在实践中积累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主要集中于国企职工下岗分流、城市拆迁、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领域。面对劳资矛盾事件高发多发,一些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经验。刘春认为:“对劳资矛盾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干部们也有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

  “在汉源、瓮安、孟连事件之前,我们的干部对群体性事件也是感到陌生和恐惧的”,一位专家向本刊记者表示,“但是这两年大规模干部轮训后,干部们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所提高。这个经验可资借鉴。”

  2008年11月10日~26日,全国各地2000多名县委书记陆续走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浦东干部学院、延安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学院,参加为期7天的轮训培训,教学重点内容涉及基层治理和突发事件应对。

  2009年2月18日,全国3080名县级公安局长进京培训拉开序幕。公安部用半年时间,分7期、每期10天,完成了这次在公安系统历史上“破天荒”的大规模培训。授课中重点分析了贵州瓮安事件、辽宁蚁力神事件、安徽家乐福事件。

  此外,全国范围内省市县三级均举办了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培训班,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危机处理、角色扮演等方式,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特点,明确领导干部第一时间面对群众,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信息及时公开等处置原则。

  “相比之下,现在面对持续发酵的劳资矛盾,一些地厅级的领导干部甚至连集体合同是什么都不知道,对工资协商感到非常新鲜”,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局级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说,这些劳动关系领域知识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一些领导干部容易从政法的角度思考和处理劳资矛盾事件,从而激化矛盾。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今秋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中,专设了为期2个月的民生和社会建设专题学习。从统筹协调利益关系、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针对就业、社保、住房等具体问题开展教学。但劳动关系等内容尚未纳入教学课程。

  “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课程,近年来增加了民生建设的内容。但对劳动关系和工运课程的设置不多,这是一个欠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系许晓军教授认为,党政干部应该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党的执政基础、执政条件,准确找出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矛盾。

  许晓军指出,补上劳动关系和工会作用这一课,不仅会使饱受劳资矛盾困扰的东部沿海地区干部受益,而且随着西部大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的梯次转移,给中西部地区的干部提前打好劳资矛盾的“预防针”,也十分必要。

  政府定位最关键

  在受访专家眼中,了解宏观经济与劳资矛盾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劳动三方协调机制、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机制、工运历史和工会作用等,是党政干部了解劳资矛盾的必修课程。

  “对近年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劳资矛盾事件进行案例剖析,也有利于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更加公正”,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认为。

  与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矛盾焦点往往对准政府不同,劳资矛盾是劳方与资方的矛盾。此时,政府首先须明确其作为第三方、中立方、调停方的立场和定位,这对于化解此类突发事件最为重要。

  “调处劳资矛盾,正是让政府回归其正常立场位置的一个契机,一个‘纠偏’的契机”,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在GDP导向的作用下,对劳动者利益诉求关注较少,导致他们的天平有意无意地偏向资方,这往往使政府被裹挟至劳资矛盾之中。

  “当前地方党政部门都有维稳责任制,有时便会因维稳而忽视维权,以压制和对抗的举措来应对劳资矛盾,反而导致矛盾激化,使劳方将矛头指向政府”,许晓军说。

  受访专家认为,面对劳资纠纷,政府应“秉公、中立、居间协调”。既不寻求采用“施压”或“收买”的手段来恢复秩序,也不派警力前去压制参与者或拘捕组织者,不让自己成为工人的“对立面”。

  政府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边界,要求劳资双方把矛盾控制在企业厂区内部,避免矛盾扩散到社会上去,出现堵路、游行等公共安全事件,以及跳楼、伤人等恶性事件。“劳资矛盾不能溢出企业,这是全世界范围内对待劳资矛盾的一条通用的规则”,一位专家强调道,这对于杜绝“连锁反应”、“放大效应”大有裨益。

  政府还应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中“调停者”的身份,大力推动劳资集体协商谈判。此时,就需要党政干部能够了解、熟悉和把握集体谈判的作用、形式、程序等,制定协商规则、监管协商程序。以集体协商平等谈判的机制,保障劳方的“集体议价权”,使劳动者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得到满足;同时保护企业行政方的“还价权”,使劳资双方寻找出一个利益平衡点。

  此外有关专家提出,一些地方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外向型经济相对集中的地方,特别要集中清理解决久拖不决的劳资信访积案,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好,把干部下基层摸排矛盾、就地化解矛盾组织好,把劳资纠纷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起来,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劳资矛盾纠纷。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高层明确提出,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一切管理服务都要着眼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认识对于做好“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的管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的要求,应积极推动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加强法制教育培训,加强对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检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面对劳资矛盾高发,党政干部既不应无动于衷,也不要惊慌失措,应通过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实践中摸索和增长调处劳资矛盾的有效经验”,龚维斌说。

  善用工会化解矛盾

  在现行体制下,工会要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效用,需要各级党政部门的强力支持。而支持的前提是,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能够了解、认清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

  “我们给一些党政干部讲课时发现,他们对工会是干什么的根本不了解,就更谈不上支持工会工作,善用工会解决矛盾了”,欧阳骏说。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安身立命的最重要职责,但是现在工会组织身上背负着一些不应有的东西”,作为工会研究专家,常年在基层调研的许晓军对本刊记者表示,“甚至还有地方让工会每年落实几千万的招商引资任务,或者让工会去忙征地拆迁,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在近期发生的一些劳资矛盾事件中,所在地的工会表现不能令职工和社会公众满意。“有为才能有位”。在受访专家看来,工会要在调处劳资矛盾中发挥作用,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点。

  其一,立场准确。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最权威维护者,工会干部首先把立场稳稳站在劳动者一方,将职工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总结起来,代表他们与资方谈判,与政府交涉,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其二,程序合法。在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眼中,工会往往被当成维稳的工具,而工会的主要职责却是维权。“在调处劳资矛盾时,工会应把握‘先维权再维稳’的原则,只有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好了,工人信任工会了,才能为维稳创造有利条件。”许晓军认为。

  其三,有序维权。劳资矛盾反映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工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纾解,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加之一些地方工会组织不健全、作用虚置,导致一些停工事件以自发组织的形式爆发出来。

  “对此,工会组织不能一味消极看待,不应排斥、压制工人的某些举动,而应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正面引导等方式,将这些维权活动纳入到工会组织正常的维权机制中来。避免境外‘民运’势力插手职工维权活动,煽动所谓‘工运’”,许晓军说,“将自救的、无序的维权,转化为社会救济的、有序的维权,尽量避免自发的超越法律边界的维权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权利。”

  “这些劳动关系和工运知识,光给工会干部讲还远远不够。我们现在更多地是通过工会系统的渠道,给主管的党政领导讲,之后再给‘一把手’讲。”欧阳骏说。□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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