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街头一名乞者。作为一名公民,他不应缺失法律赋予他应有的权利。 |
□记者 李向华 实习生 翟慧颖 通讯员 贾佳 庆华/文 记者 王富晓/图
两年前,一起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案件,让郑州市检察机关和新郑市民政局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因为属地内一无名流浪女遭遇车祸身亡,新郑市民政局在当地检察机关建议下,作为原告方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最终不仅打赢了官司,还为受害的流浪女讨回了6万元赔偿款。而此案也成为我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为无名氏流浪人员起诉维权并最终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此后,郑州市检察院以新郑为试点,进一步进行公益诉讼尝试,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仅新郑市民政局就相继打赢了4起代为流浪人员起诉的案件,为受害者累计讨回民事赔偿款约20万元。正如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所说:“无名流浪人员遭遇意外伤害死亡,让案件的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但其作为公民应依法享有的赔偿权利,不应因此而缺失。”
新郑民政局
两年讨回20万赔偿款
“从2008年,首次以原告的身份,替遭遇意外伤害的无名流浪人员打赢附带民事赔偿的官司以来,我们相继打赢了4起代为流浪人员起诉的案件,累计为受害者讨回民事赔偿款约20万元。”7月31日,在新郑市民政局,该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白金安在总结两年来该局代为流浪人员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时,首次向记者公布了这一组数字。
作为原告方新郑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白金安全程参与了这4起案件的起诉、审判过程,对每一起案件的判决情况,他至今历历在目——
“2008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厢式货车,与横过马路的一无名流浪女发生事故,造成流浪女当场死亡。我们起诉后,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2009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大货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流浪男子发生事故,造成对方死亡,同年9月9日,我们向法院递交诉状后,法院于当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卢某某履行民事赔偿7万元……”白金安说,4起代为起诉案件均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致死的受害人也都是无名流浪人员。
一份检察建议书促生“河南首例”
在新郑市民政局打赢的4起代为起诉案件中,发生在2008年的耿某某交通肇事案最为引人注目,因为该案是我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为无名流浪人员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曾轰动一时。
2008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车号为豫AFV635的厢式货车,沿S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一名女性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经过走访调查警方发现,在事故中死亡的这名女子为不知姓名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新郑市检察院。
考虑到被害人真实身份未能查明,无法由其近亲属主张民事赔偿权利,4月24日,在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向新郑市民政局发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尽快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月8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他本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民政局替无名流浪人员索赔的两大焦点
民政部门有无资格当原告?
事实上,有关民政部门究竟有无资格当原告替流浪人员起诉维权的争议声,在社会上一刻也没有停息。
耿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审判工作,就曾让法院法官颇感头疼。“身为政府部门的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员索赔,在现行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当时能提供参考的,仅是国内的几个类似判例。”作为耿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审判员,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张连中对此感触颇深,他坦言,这起案件的审理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他,后来还是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才最终有了定论。
相比法院的困惑,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也有争议。“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一名律师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很显然,新郑市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并没这种关系。“根据行政法‘公权法定’的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的民政部门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方面的权力,就不应该将自己的权力范围扩大。”
但郑州市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虽然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但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索赔。”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说。
白金安也认为,民政局是政府部门,在没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地区行使几乎全部的社会救助职能,“因此,由市民政局代为起诉最合适”。
民事赔偿款如何支配?
虽然民政部门在郑州市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出面替流浪人员维权并打赢了官司,但获得了民事赔偿款如何支配,成了摆在检察人员、民政机关面前的又一个问题。
郑州市检察院将新郑市作为这类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为了保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因交通肇事致死致伤案件的顺利诉讼,新郑市检察院在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指导下,联合当地公安局、民政局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办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人身伤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对象,还对检察、公安、民政各家在诉讼中承担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伤的案件,公安部门在做好接、处警和立案侦查的同时,及时将包括现场勘察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尸检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递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的5日前,向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在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案件材料后,向法院递交诉状,并在案件审结后,向社会发出公告。
“按照这一规定,民政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会将判决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而至于肇事方和民政部门达成的赔偿款项,将被打入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保存。”白金安说,政府对民事赔偿款的代为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5年内,被害方的亲属可凭相关手续进行支领,但如果过期未领,这笔赔偿款将被“解封”,用于社会救助。他说,如果被害方的亲属对赔偿款项有异议,可对不足部分进行另行起诉。
是不是被害方的任何亲属都能支领这笔赔偿款?答案是否定的。
“赔偿款的支领,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随便一名亲属都能领取的。”白金安说,被害方的亲属来支领赔偿款时,不仅要提供能证明与被害人关系的身份证明,还需接受DNA比对等一套严格完整的手续。正因为身份不好确定,认领手续严格,截至目前,约20万元的赔偿款尚未领走一分钱。
检察建议
不仅仅限于公益诉讼
据了解,早在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发生之前,2006年,新郑市就曾发生过类似案件,在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下,民政部门将造成两名无名流浪人员身亡的交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但法院随后以民政局与无名流浪人员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为由驳回了起诉。
“当时法院认为,国内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也没有法律依据,这才驳回了民政局的起诉。”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说,从2006年的起诉被驳回,到2008年的首例代为起诉胜诉,再到现如今4起胜诉案件讨回约20万元赔偿款,虽然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代为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模式一直争议不断,但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下,探索向前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者滕志远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国家救济的职能部门,替身亡的流浪汉争取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民政部门应有权代为起诉。在滕志远看来,尽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缺少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检察机关、承担某些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但同时,也有不少法律人士指出,在目前法律规范下,还没有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汉代为维权这方面职能,这种局面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指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去向。
“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探索公益诉讼的受理范畴,将其延伸到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书,督促国有资产受到损害的单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表示。
链接:
据媒体报道,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在此之后,四川自贡、福州闽侯、浙江桐庐等地相继出现了民政部门代为流浪人员起诉维权的案例。
2006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司机将流浪汉撞倒致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赔款15.46万余元,这也成为了民政局代为起诉胜诉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