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云龙,个旧市公安局金湖路派出所原治安中队民警、三级警督;黄波,有着研究生文化的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涉嫌徇私枉法罪,昨天,两人一起坐在了开远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内的审判席上。而这一切,缘起于一桩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其中却贯穿着交情与法律的几番较量。遗憾的是,最终,感情占了上风,让法律“受了伤”。在昨天的庭审中,万云龙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接连说了8声“对不起”。
起因 年轻律师要为重刑犯“立功” 案件的起因还得从黄波说起。28岁的黄波代理的是林金凯的案子,此前,林金凯和同案的李祥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林和李都成了命案的主要嫌犯。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8月25日,黄波以律师身份会见看守所内的林金凯时,林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告诉黄波另一伤害案中的作案人线索。之后,黄波向他人咨询获知此种行为算立功表现后,找到了承办该案的个旧市公安局金湖路派出所治案中队民警万云龙,请求尽快查清此案,为林创造立功条件。但是,经过数月的工作,万云龙仍没找到明确证据,因此这起伤害案一直没有破获。
林金凯的案件就快开庭了,去年11月12日,黄波到万云龙办公室,请求其出具一份林金凯检举的情况说明,碍于黄波是朋友之妻,还是同事的朋友,万云龙出具了一份林金凯检举的情况说明。但是,在11月26日的开庭中,法庭认为该情况说明尚不能认定林有立功情节。
虽然知道林所检举的案件还未侦破,但黄波却在当晚写了一份落款为金湖路派出所的“破案证明”:根据林金凯提供的线索,经过侦查,我所民警侦破了×××故意伤害×××案。第二天,黄拿着“破案证明”找到金湖路派出所的一李姓民警,请其到派出所盖章,但李姓民警以案件未破为由拒绝了。下午,黄波再次找到万云龙请其出具破案证明,但万云龙还是以案件未破而拒绝。为此黄波反复求他,并承诺以后会感谢他,万云龙最终推不开情面,请同室民警打印了一份材料,但黄波认为材料太啰嗦,于是在该派出所电脑上作了修改,随后由万云龙盖上派出所的公章。
- 罪名指控 涉嫌徇私枉法罪应追刑责 今年5月28日,万云龙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同一天,黄波被红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
昨天在法庭上,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万云龙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重的人不具备立功情节,徇私情违背事实和法律,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致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而黄波身为法律工作者,明知罪重的人不具备立功情节,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授意办案民警伪造证据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二人的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人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庭审特例 旁听人员大都有起诉书 昨天上午,开远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内坐了近百名旁听人员,与以往“不许录音、不许拍照、不许记录”的法庭纪律不同,记者发现,旁听席上的大部分旁听人员手中都拿着材料,有的旁听人员甚至还拿出笔来在上面写着、画着。在审判席上,则有3台摄像机不停地拍摄着。记者发现,原来旁听人员手里拿的是当天开庭审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
是什么样的旁听人员有如此“特权”?原来这些旁听人员是红河州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有许多律师。
指证 立功判死缓 无立功判死立 在昨天的指证中,公诉人提供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份内部文件:在讨论林金凯的定罪量刑情况时,审判委员会认为,如果林有立功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林没有立功情节,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法院承办人还要求提供该案中被伤害人的伤情说明。黄又请万出具了这份证明。
两天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波提交的证明材料,认定了林金凯具有立功情节,于是对该案做出了判决:主犯林金凯从轻外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主犯判处死刑。其他同案犯则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后来,该案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高院发现林的立功情节虚假,撤销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由此,由派出所民警和律师共同导演的主犯“立功”案发。
忏悔 痛定思痛连说8个“对不起” 昨天,万云龙在法庭上辩护时表示,对此案痛定思痛后,作为一个具有20年警龄的警察,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连说8个“对不起”——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妻子、对不起70多岁的老母亲等。其辩护人则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黄波在辩护中则泪流涟涟,她称万警官是好人。自己在整个行为中绝没有故意的犯意,也不是为了高额的代理费,仅是作为一个律师的职责。其辩护人为黄波作无罪辩护。
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后,开远市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该案。 首席记者 任锐刚(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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