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台湾新规引争议 不付酬金就扣失物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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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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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卫视 《直播港澳台》】“立法院”去年初通过“民法”第805条“修法”,规定“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3/10……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黄伟哲指出,“留置权”与“侵占”仅一线之隔,“立法院”通过这种不合情理的“恐龙法条”,他觉得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