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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违章私建房屋买卖受阻 恢复原状前无法转让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9月16日16:51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袁玮)李先生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引来一系列麻烦。由于按有关规定,此类房屋在恢复原状前不得进行使用权转让,而李先生早前已与人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书》,并收取定金。如今合同无法履行,李先生被买家推上被告席。近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买家吴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今年年初,吴先生看中了陕西南路上的一套两室户。2月2日,吴先生与房屋承租人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合同签订当天,吴先生通过中介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

  然而,次日李先生前往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凭证更换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原来,去年6月李先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了独用卫生设备。根据相关条例,在房屋恢复原状之前,不得进行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眼看合同无法履行,李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几经交涉,5万元定金通过中介回到了吴先生手里,但吴先生同时声明保留追究卖家违约责任的权利。

  今年4月,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定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李先生对此辩称,中介公司从未告知他公有住房不得转让所有权,因此一直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针对房屋的产权买卖,直到前往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凭证更换时才知道房屋的产权不属于本人所有,不能上市买卖。而且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使用权转让都不允许。李先生称,他将上述情况告知中介公司并要求退回意向金,但公司拒绝接受。2月6日,原告主动收回5万元。此外,原告在买房前曾现场察看过房屋,对房屋包含违章搭建是知晓的。被告就此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定金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的违章搭建是被告所为。原告仅凭现场察看,难以确定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而被告也未向原告告知这一情况。本案中,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即与原告形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虽已返还原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但原告并未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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