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0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温家宝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使当事人获得快速通关、办理特定海关业务以及免于扣留财产等便利,《条例》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一是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三是海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担保。
为顺应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连续两年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以及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同时规定,海关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当事人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时,海关应当停止其享受免除担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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