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前对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作出调整。邱建国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苏建国被免去县委副书记职务,并被提名免去其县长职务。据新华社报道,此次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调整与“今年9月10日发生的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是行政问责的阶段性结果”。
相对于此前媒体报道所持“宜黄书记和县长因自焚事件落马”的口径,这一报道所使用“江西对宜黄县党政主要领导作出调整”之表述,显得更加官方而正式。但是这两种表述的区别,只是字面的不同吗?
笔者注意到,相关方面在陈述对宜黄县党政领导作出调整的原因时,只是表明“与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但 具体什么关系却语焉不详。既是“行政问责”,难道不应让公众知道其咎由何处,所负何责,所据何证吗?宜黄主官被免,被认为是近年来首位县级一把手因拆迁被免职事件。这是行政问责之进步。但如果行政问责不能真正树立起明确的边界意识,如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在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公民的合法权益到底有哪些,无疑有悖行政问责制度的初衷。
宜黄拆迁早已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9月10日的暴力拆迁导致钟家两人自焚、最终一人死亡,并引发了地方官员与当事人“女厕攻防战”等系列丑闻。如果说对党政官员的免职处理仅仅与拆迁事件“有直接关系”,那么谁又来为拆迁自焚之后发生的丑闻负责?如果说“免职”包含了宜黄党政主官在这起事件中的全部责任,那么这样的行政问责是不是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了?
另外,免职和撤职不同,不属于行政处分,而尽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在见惯了一些责任官员带病复出现象之后,公众难免担心,此次对宜黄责任官员的“行政问责”,可能仅仅成为一种“调整”。
那些在挖掘机之下蹈火而亡的生命,需要一种制度的歉意,接连发生自焚事件,更需要一种深层的反思与修复。从“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都在”,到宜黄官员因拆迁自焚而遭免职,固然是一个进步。但现在看来,这个进步仍旧有限。
杨耕身(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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