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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灾害遇难遗体处理新规 要求尊重逝者尊严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0月20日10:59
  中新网兰州10月20日电 (记者 侯志雄)记者今日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甘肃省民政、公安、卫生三部门日前联合向该省各市州的相关部门下发了《甘肃省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了尊重逝者尊严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据了解,《甘肃省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暂行办法》出台目的是,为妥善及时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预防灾区疫情发生与流行,保障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的级别为:启动省级自然灾害应急二级以上响应、死亡人数50人以上。同时规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民政、公安、卫生、防疫等单位及基层政府组成的遇难人员遗体处理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协调处理遇难人员遗体。遗体处理应妥善及时、程序规范、文明环保,处理过程中应尊重逝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应按照灾区丧葬习俗,进行火化或土葬处理;户籍非灾害发生地的遇难人员,遗体应当就近火化或土葬,或按照其亲属合理意愿进行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理一般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在火化任务较重或当地殡葬服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由省级民政部门协调邻近县市殡仪服务机构分担。

  同时,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不具备火化条件或按照当地习俗需土葬的,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安葬在当地公墓内或当地政府划定的集中安葬区内。土葬遗体时,应按照公安或卫生部门的编号进行,保证墓穴、遗体、编号对应,并确保遗体排放整齐、一人一穴。 能够确认身份、需火化的遇难人员遗体,由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火化,死亡证明由进行死亡鉴定的公安或卫生部门出具。火化时,殡仪馆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尊重死者尊严,并做好安抚丧属工作。遗体经火化处理后,骨灰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编号妥善保存。

  对于在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为遇难人员进行遗体鉴别、处理等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该《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实际支出从救灾应急资金中解决。

  此外,《暂行办法》对于经确认遇难人员是外国人士,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有条件的殡仪馆妥善保存,并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进行防腐处理。死者身份确认、通知、遗体运输等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处理;死者经确认是港澳台同胞或华侨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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