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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海买房后托朋友打理 朋友转卖房子后失踪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11月08日16:43

 绍波 图

  买下房屋托朋友管理,不料风波陡起——

  两份产权证引发5场官司

  袁玮

  一套产权房只能有一份产权证。但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产纠纷,涉案的一套房产却有两份产权人不一的产权证,并由此引发了5起马拉松式的官司。如今,这套房子在8年内房价翻了几番,市值已近千万。虽然法院已有判决,但是围绕着谁才是这套豪宅的真正主人,谁有资格占有使用这套住宅,纠纷还在继续,迄今难以画下句号。

  一套房子两张产证

  41岁的高敏来自长春,是一家饮料公司的销售经理。2001年7月,高敏来上海谈生意时,敏锐地意识到上海的房地产升值潜力巨大,于是以72万元的价格在徐汇区裕德路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请好朋友牟丽帮助出租、收取租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此后,高敏一直忙于生意,没有时间来上海看自己买的房子。2004年初,听说上海的房价涨得厉害,高敏特意赶到上海。然而,当她站在家门口时,手中的钥匙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家的房门。疑惑中她拨打牟丽的电话,却一直打不通。无奈,高敏只好找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请求帮助,谁知对方以吃惊的口吻反问,“这套房子你不是已经卖出了吗!”高敏感到不妙,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姐妹动起坏脑筋

  牟莉是高敏的同乡,一直在上海打工,高敏当初把房产证等交给牟丽,请她打理上海的房产事务。没想到才一年多牟丽就起了坏心。2003年8月,牟丽持伪造的身份证,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了一份房产证。随后她以高敏的名义,通过中介公司以14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台湾人凌云。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凌云取得了本人名下的房产证,随即装修入住。牟丽则在收取了购房款后玩起人间蒸发。

  房屋没有了,钱没有了,连人也不见了,高敏顿觉得天旋地转。公安局去过了,高敏转而来到法院,可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这官司该怎么打呢?

  这桩官司难画句号

  为了使这套房产重归自己的名下,2004年3月,高敏一出手就是两份诉状,两次将市房地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补发给牟丽和核发给第三人凌云的那两张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两场官司,高敏都打赢了。判决生效后,高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登记回转,高敏重新得到了本属于她的房产证。

  确权问题似乎是解决了,可涉案的房屋还住着凌云。2008年2月,高敏再次向徐汇法院起诉,将凌云列为被告,诉称凌云自2003年10月起非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凌云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用。庭审中,被告凌云则辩称,自己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合同,经过公证支付房款,再由房地局颁发产权证,所有手续一应俱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凌云受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出于善意且无过错,符合法律有关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门依然难进,高敏当然心有不甘。她日前已对凌云非法占用房屋案件提起上诉,高敏还在继续着她的努力。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说|法|

  善意取得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的是财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财产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及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本案的行政诉讼仅是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审查和处理,并未否定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本案纠纷的始作俑者涉嫌合同诈骗,焦点问题是经济利益。解铃还须系铃人,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争议,只能通过另行主张来解决。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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