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上网后,安徽人张小兵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被网吧经营者紧急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随后,张小兵家人将网吧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5万。
打工仔熬夜上网猝死网吧 去年9月26日早上6:30左右,栖霞区马群街道某网吧清洁工孙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年轻男子躺在网吧后院内厕所门口。孙某上前喊了一声,对方没有反应,她感觉不对劲,立即喊来管理员王某某,王某某随即喊来当天在网吧包夜上网的李某,并掐按张小兵的人中,对其进行简单的救助,由李某打电话报警。马群派出所警官及时赶到现场,王某某与李某将张小兵抬上警车送往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治疗,后张小兵被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网吧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诊断,张小兵系自发性脑室出血。
张小兵的家人接到通知赶到医院后,张小兵仍处于深度昏迷。医生告知张小兵家人,只能维持植物人状态,且治疗费用较高,建议放弃治疗。张小兵家人被迫接受现实,于9月30日将张小兵接回家中,次日,张小兵身亡。张小兵家人认为,张小兵在网吧上网,网吧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但是网吧违法经营,允许张小兵长时间在网吧内包夜,在张小兵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发现。经住院诊疗,张小兵没有原发性疾病,出现脑出血与其在网吧内吸入大量烟雾、上网高度兴奋和包夜过度疲劳等因素有因果关系,网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人告网吧索赔被驳回 但网吧并不认为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小兵的父亲和妻儿随即将网吧告到栖霞区法院,要求网吧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庭上,张小兵的家人援引国务院有关互联网管理条例的规定,认为网吧的营业时间违反规定,导致张小兵在网吧包夜时间过长,引起了脑出血。但是网吧认为,有关规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时间的限制,张小兵的上网时间完全符合规定,没有超过24时,他们对张小兵的死没有过错。
经查,张小兵进入网吧上网是在9月25日18:54左右,23:17,张小兵结束上网。结束后张小兵并未离开网吧,而是在网吧的椅子上睡觉。张小兵的家人认为,张小兵在9月26日早上6点半前任何一个时间都可能发病,而网吧留宿张小兵,却没有及时发现异常,存在过错。对此,网吧认为,并非留宿张小兵,网吧其实完全可以将其请出,而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才让他休息的,他们又没有收费,而且他们也不知道张小兵的身体情况,谈何采取措施?张小兵的死亡与网吧无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张小兵家人的诉讼请求。栖霞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张小兵家人的诉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栖法
罗双江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为网络中心在提供经营活动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且其不作为与张小兵突发疾病及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网吧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客户机使用记录显示,张小兵在网吧上网时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网吧在当日24时虽未停止营业,张小兵上网结束后也未离开网吧,但张小兵家人未能举证证明网吧提供的服务对张小兵突发疾病有过错。网吧在发现张小兵躺在其后院内厕所门口后,及时报警并对其进行相应救助,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到合理的义务。张小兵亲属在张小兵住院治疗期间主动要求出院,张小兵在出院后第二天去世,张小兵去世后未进行尸体检验,不能确定张小兵死亡原因,进而不能确定张小兵死亡与其在网吧突发疾病有关。故张小兵家人要求网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栖霞法院民一庭法官
韩栋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