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靖瑄)12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沈阳市出台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标准。按照辽宁省的规定,此次沈阳市调标幅度已超过10%。
此次调标是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两节”临时救助标准也明确了具体调标措施。
此次调标,城乡低保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调整,拟在12月底前将补发低保金一并发放到位;“两节”临时救助金在2011年1月25日前发放到位。各项标准分别调整具体如下:
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1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月340元-410元调整为每月380元-450元;四县(市)从每月280元-350元调整为每月310元-38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21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27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为26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900元调整为3190元;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4600元调整为50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100元调整为5610元。
“两节”临时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从每户400元提高到6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从240元提高到360元。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0年10月,沈阳市城乡低保共保障11万余户,人数超过22万人。此次调标,市政府更是加大投入力度,仅“两节”临时救助这一项,财政年支出就将增加3700余万元。
作者:王靖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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