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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宣判一起海上走私柴油案件9人获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2月03日16:31
  新华网杭州12月3日电(记者裘立华)受成品油价差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海上走私成品油牟利。12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的9名船主、船长、船员、“牵线人”均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告人吴加春与“邱某”、“胡仔杰”(均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一艘由浙岭渔运702号改装成的油船,由吴进行管理。之后吴招募被告人蔡金榜为船长,被告人蔡良进等5人为船员,并对油船进行整修,为出海走私柴油做准备。同年2月21日21时许,吴指使蔡金榜等人驾驶油船从福建出发前往某海域向一大油轮走私柴油150吨,后售予浙岭渔23242号等九条渔船。之后吴加春指使蔡金榜至原海域向大油轮再次走私柴油140.48吨。吴加春在将走私柴油销售后,通过他人告知家住浙江温岭的黄美林,黄再通知家住温岭市的被告人庄海娥向各买油渔船的家属收取油款,油款通过银行汇至吴加春账户。

  经过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核实,浙岭渔运702号油船总计走私柴油数量为290.48吨。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89540.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加春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海上走私柴油并销售给境内渔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判处船主吴加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主要“牵线人”黄美林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万元;船长蔡金榜和船员蔡良进等6人则被判处六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罚金10万至4万元;负责收取油款的“牵线人”庄海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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