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伙QQ上相约自杀腾讯公司被判赔5万
法院认为:腾讯没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
本报通讯员 钟根清 本报记者 盛伟
一个是上海某大学的大一学生,一个是丽水刚毕业的待业青年。他们通过腾讯QQ这个网络平台,相约一起自杀。之后,丽水小伙在自杀时因恐惧中选择离开;上海小伙却坚持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本报10月22日曾作报道)。
之后,上海小伙小范的父母,将丽水小伙小张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丽水莲都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新类型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判决。
死者——积极求死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 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幸存者——见死不救赔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故被告小张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小张赔偿小范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1225元。
腾讯——放任有害信息判赔5万余元
这个悲剧,腾讯也难辞其咎。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腾讯公司赔偿小范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法官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法院宣判后,两被告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