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 为救落水的钓鱼同伴,张明金二次施救时身亡 争议 施救者对同伴负有救助义务,不能算见义勇为 12日,自贡荣县河口镇村民张明金在与同村村民杨钱相约钓鱼过程中,因救落水同伴杨钱而溺水死亡。河口镇政府向荣县相关部门提交了“授予张明金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申请,遭到驳回。
此后,镇政府表示两人系相约出行,张对杨负有救助义务,不能算见义勇为;村民认为张明金在救落水村民过程中付出了生命,应该算是见义勇为。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见义勇为不等于鼓励付出生命,当救助行为或勇气远远超过救助义务时,鼓励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符合法制精神。
不幸 救落水同伴时没再起来 12日下午3时许,荣县河口镇桂花冲村的张明金在钓鱼时,发现站在一旁的杨钱不慎落水,他匆匆脱掉外套跳入河中救人,不幸的是两人溺水身亡。
“要是张明金不去救杨钱,他根本就不会死。”住在沙溪河边的詹大爷为张明金感到可惜的同时,又为他舍身救人的精神感动。“ 事发时,他们并排站在一起钓鱼,突然杨钱垫座的塑料袋子滑了,一下子掉进河里。”目击者詹大爷介绍,张明金立即脱掉外衣,“扑通”一声跳进河里救人。“当天气温很低,在河里救人时,张明金还穿着毛线背心,再加上体力透支,所以不幸身亡。”詹大爷对现场如是分析。
“当时张明金连鞋子都来不及脱掉就跳下去了。”目击者杨文成称,他跳下去后已经抓住了杨钱,但杨钱挣脱掉了。由于体力不支,张明金决定返回岸边准备吸口气再去救人,可是当他再次返回水中时,再也没有起来了。
“他已经救过好几次人了,我家娃娃的命就是他救回来的。”村民杨宗富说,在1998年的夏天,他家10岁的娃娃在河口镇对岸的河里玩耍,不小心沉了下去。恰好被到河边洗桶的张明金发现,最终将娃娃救起。据悉,河口镇的领导曾到张明金家看望慰问,并送来两个花圈。
争议 到底该不该算见义勇为 事发后,村民们纷纷建议应授予张明金“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对此,河口镇政府在第一时间向荣县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批准授予张明金“见义勇为公民”称号,但这一申请没被通过。“张明金是和杨钱相约去钓鱼,在一方落水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前去施救,张明金不符合授予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该镇一工作人员称。
“张明金前后两次入水施救,肯定是见义勇为了。”村民张某说,“说得自私点,两人非亲非故,他完全可以不去救,站在岸上呼叫其他人来帮忙,但是他没有这样做。我觉得应该给他一个嘉奖。”
“ 事发后,河口镇政府曾电话向我作了请示汇报,我也迅速向市综治办作了汇报。”荣县政法委副书记杨常权表示,“张明金的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界定,所以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说张明金是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
律师再次入水可视为见义勇为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教授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相约从事同一事件的成年公民,应该对对方负有强制性的救助义务。在本案中,施救者没有法定义务要对落水者进行救助,对于他的道义行为应给予肯定和支持。是否应该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取决于各地方法规制度,可参照地方法规进行评判。
自贡知名律师陈易伟称,施救者张明金和落水者杨钱相约从事钓鱼这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彼此之间存在相应的帮扶义务。在本案中,杨钱在落水后,张明金依法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就事件本身而言,在第一次入水救助发觉自身体力不支返回后,张已经履行了对杨的救助义务,后再次入水救助应属于舍生取义的行为,能够舍生取义本身就属于见义勇为。
陈易伟认为,在本案中,张明金选择再次入水并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制的角度讲,他的行为都可视为见义勇为。(成都商报 周茂梅)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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