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振中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我赞成几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在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中增加一条“人民陪审员要具备法律意识和相应的法律知识”。因为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人民陪审员才有可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通过以后,执行中一定要讲求实效。这个决定的精神实质是促进司法公正,如果达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或者在这个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那么人民陪审员就有可能变成“陪衬”,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为了鼓励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大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他们的言论、意见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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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3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就草案的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八处重要修改。2004年8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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