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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图)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3月10日23:01
  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摄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邹声文、周英峰、周婷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上,中国人民迎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电视机前的亿万群众,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始终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回溯共和国数十载波澜壮阔的立法进程,寻访一部部法律出台背后的故事,我们可以重温一幕幕生动具体的民主实践,可以真切感受社会主义民主永不停息的脉动,可以清晰体认到共和国法律的民主本色……

  从人民的共同意愿出发——共和国的法律,始终根植于深厚的民意土壤,体现着人民的共同意愿

  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基础——

  1949年9月,金秋时节的北平。新中国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入最关键的阶段。

  9月29日,作为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草案交付表决,600多位代表几乎在同一时间举起自己的手,一致表示赞成。

  “《共同纲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希望和要求,体现了每一位代表的心愿和意志”——重读早已泛黄的报章,中国人民迎来崭新时代的喜悦和第一次当家做主的自豪跃然纸上。

  5年之后,9月20日下午5时55分。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执行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表决结果:投票数共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场一片欢腾,暴风雨般的鼓掌声和欢呼声持续了五分钟之久……

  “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法学权威专家许崇德这样评价。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东方大地上第一次与人民的意愿高度契合。

  必须保障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刚刚走出十年浩劫的中国,无比热切地呼唤着民主和法制。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开始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崭新征程。这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命运、关系人民权利保障的历史性决策——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初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不负重托的责任感,把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程之中。

  3个月,7部法律——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创造的立法佳话。从1979年4月到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紧张起草、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深刻吸取十年动乱历史教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自觉追求。

  从“搜集证据”到“收集证据”,当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一字之变,及时回应了当时社会的重大关切。

  “"文革"中轻信口供,导致了许多冤案。”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顾昂然回忆道:“在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时,彭真同志把法律草案中的"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他给我讲:先定你有罪,然后再"搜集"证据,这是主观的;改成"收集"就是客观的,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犯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犯罪轻的证据。”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艰难“转身”之初,如何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既是人民群众集中关心的现实问题,也是立法者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呼吁加快制定实践急需的合同法等法律。来自贵州的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张军直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希望立法部门工作效率高一点”,像合同法这样的法律“下面正等着用”。

  立法,必须准确把握民意的律动,主动顺应人民的期待。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一批经济法律起草由此步入“快车道”。1年之后的全国人代会就表决通过了经济合同法。

  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相继通过,到统一的合同法最终出台;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初步打开改革开放的大门,到企业所得税法使中外企业实现同台竞争;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到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一部部重要法律陆续出台,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又顺应了广大群众实现国强民富、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

  进入新世纪以来,如何通过立法加强社会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人民群众新的期待。众多立法项目中,食品安全法无疑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一项——

  一段时间以来,面对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不时发生的现象,公众纷纷发出“谁能保障我们餐桌的安全”的疑问,强烈要求国家尽快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百姓能够吃得放心。

  炽热的民意,让代表们感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一份份承载着群众期望的议案、建议,源源不断地提交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五年间,共有3000多人次的代表提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建议,特别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就有1000名之多!

  群众的强烈呼声,促使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加快法律起草步伐。2005年10月,事关食品安全源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提交审议,并于次年4月表决通过。但这部法律针对的只是农业初级产品,食品安全其他重要领域依然缺少有效法律规范,人民群众的呼声依然急迫。

  2007年12月,历经艰难曲折,食品安全法草案终于赶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最后一次会议……

  社会保障是百姓生活的“安全网”,但因种种原因,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迟迟未能出台。

  人民在期待,代表在督促。2009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将一份长达一万三千多字的议案提交给大会,要求尽快出台实施社会保险法。为了撰写这份议案,姜健多次深入城镇、农村调研。

  “作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写进议案的应该是群众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姜健这样说。实际上,在20多年人大代表履职期间,姜健调研次数已近3000次之多!

  在各界满含期待的目光中,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社会保险法。这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对社会保险制度作出全面规定,用法律为亿万群众编织起一张“安全防护网”……

  60余载风雨兼程,共和国的立法进程波澜壮阔——

  一部部反映亿万群众意愿的法律不断诞生,一次次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由人民的深度参与完成——共和国的法律,是“问法于民”、汇集民智的结晶,体现出鲜明的人民特性

  彻底告别“朕即法律”的专制,奋力开辟“问法于民”、民主立法的人民共和国“铸法之路”,这是新中国第一批立法者的历史任命——

  曾经参加过1954年宪法起草辅助工作的许崇德,见证了这部根本大法诞生的全过程。当年的一件“小事”,让年逾八旬的老人记忆犹新——

  1954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当时中国南方发生百年一遇的水灾,许多地方的人们在江堤上一边抗洪,一边抽时间讨论宪法草案,并用防水油纸把讨论记录包好,准备送往北京。“公路被冲坏了,铁路也不通,最后为了赶时间就用飞机送。用飞机送材料,在当时是非常不简单的事情!”许崇德回忆说:“一捆捆用桐油纸包着的讨论记录送到我们手中,大家都非常感动。”

  历时3月之久,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138万条……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首开全民参与、民主立法的时代风气,永远载入了中国立法史册。

  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共和国第一代立法者开创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得到继承、弘扬。这是20世纪80年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清单——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80%左右的成年公民参加讨论,仅贵州省就有46000多名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参加了2200多次座谈会。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共计近百处。

  1988年1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

  同年11月,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较多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历时5个月;次年2月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历时8个月。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询各方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一批重要法律在吸纳全社会意见基础上先后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秉承开门立法的优良传统,更加广泛的基层群众以极大热情,有序参与到立法工作当中——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立法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2005年8月,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到1万多件意见建议,其中一封盲文来信引起立法工作机构的高度重视:

  “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全文阅读了法律草案,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作为一名视障患者,山东滨州的孙东在来信里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不动产登记等问题提出15条具体意见……

  劳动合同立法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意见和建议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北京。短短1个月时间里,立法工作机构共收到各地群众的立法建议191849件,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真正的汇集民智、“问法于民”,意味着立法者不仅要广泛征求意见,更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建议,尽可能加以吸取——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中,广大民众强烈建议健全国有资产保护法律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重视这一建议,考虑到这一建议的许多内容超出物权法调整范围,决定启动专门的国有资产保护立法项目。物权法出台9个月后,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审议,并于2008年10月高票通过,成为我国首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样积极回应普通百姓的关切。将小时工纳入保护范围,严防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对强迫加班明确说“不”,禁止随意延长试用期……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极有现实针对性的重要修改。

  新期待,新举措。面对人民群众希望更加广泛参与立法工作的强烈愿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此后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全文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特例”进入“常态”,把“问法于民”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此后,食品安全法、消防法、水土保持法、防震减灾法、社会保险法、车船税法……数十部法律草案无一例外,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极大拓展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民主实践。

  60余载风雨兼程,共和国的立法进程波澜壮阔——

  亿万群众的智慧汇聚成国家意志,亿万群众的双手托起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在人民的期待中完善程序——共和国的法律,在坚持程序、完善程序之中诞生,不断将民主程序化提升到新阶段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必须坚持和完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律。共和国60余载的“铸法之路”,就是一条坚持程序、完善程序的民主之路——

  这是作为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的起草经过:

  “初稿写出以后,除各单位自己讨论不计外,经过七次的反复的讨论和修改,计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现在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

  报道虽然简明扼要,却清晰传递出新中国创立者在创制法律时的那份慎重。

  5年之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更是走过了一个更为严谨的历程——

  1953年1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工作;

  1954年3月起,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初稿进行周密的研究和讨论,并组织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参加讨论,至6月完成起草;

  6月14日,公布宪法草案并在全民中讨论;

  随后,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全民意见对草案再度作了修改;

  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

  健全立法程序,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其本身也是民主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立法者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始终孜孜以求,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本身的民主“含量”,使民主的光辉照耀法律草案审议、修改、表决的全过程——

  审议是立法最重要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法律一般是一审通过。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引起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这一“意外事件”成了中国立法者完善审议程序的契机——

  开始于198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起草步伐加快。1987年,常委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不仅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具体审议程序,还原则建立了“两审制”的立法制度。

  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此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2年后通过的立法法把立法工作本身纳入法制化轨道,正式确立了法律草案“三审制”。

  从此以后,法律草案大多经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一些争议较大的草案甚至需要进行四审、五审甚至更多次的审议。

  “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通过!”2007年3月,社会上曾经激烈争议的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前后历时5年、总共审议8次——针对物权立法中意见纷纭的重大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始终以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从常委会到全国人代会,不断刷新我国法律草案审议次数的纪录,生动展示出中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含量……

  分歧重大的立法项目,有通过凝聚共识闯关成功者,也有分歧难以消弭折戟沉沙者——

  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案头,都摆着一份罕见的文件——关于终止审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的书面报告。

  终止法律草案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从未有过的“新鲜事”。1997年至1999年,这部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但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对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分歧较大,此后一直没有进行继续审议。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法律草案半途“折戟沉沙”,让人们清楚看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严格依照程序、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的严谨态度……

  审议中的发言时间,看似小事,实则关系重要的民主原则——

  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议事规则,对每人发言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琐碎”规定的背后,是为了保证每个人都有时间表达意见建议、完善法律草案……

  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深度参与法律草案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程序的又一重大举措——

  这一制度开始于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被邀请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般有三类:一是就某部法律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过议案或建议的代表,二是曾经报名要求列席的代表,三是制订或修改的法律与其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10年前,列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是6名,十届以后增加到每次12名,现在已经增至近40名……

  不仅列席常委会会议,还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讨论——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得到极大拓展。来自基层代表的立法建议,源源不断地注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洪流里……

  论争焦点,“特殊”对待。面对争论激烈的立法问题,中国立法者始终坚持民主程序,推出创新举措,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推向新的高度——

  2002年9月下旬,北京西皇城根,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邀请部分博物馆、文物商店负责人、文物专家、收藏家和地方文物、工商管理负责人,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民间收藏文物是否可以依法流通的规定,召开了全国人大历史上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

  在会上,专家学者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但最终在求同存异基础上,最终达成了共识:私人收藏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3年之后,同一地方。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了全国人大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遴选出来的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职业各不相同,收入有高有低,但都同样坦然地向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表达自己对个税起征点的看法……

  表决,是立法过程中最后,无疑也是最重要的程序——

  1990年3月19日,人民大会堂。一个全新的装置——电子表决器在人民大会堂“落户”。当天,2600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按下表决器,80秒后,表决结果就呈现在主席台两侧的荧屏上。

  从鼓掌表决、举手表决到写票表决、电子表决——表决方式的重大演进,使我国法律案表决程序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代表表达自己的真实态度。21年来,在庄严的最高立法殿堂,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次次按下表决器,一部部重要的法律宣告诞生……

  法律表决通过,不是立法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科技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

  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全新制度。评估工作人员深入一线调查、进行评估论证、开设网上专栏,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提出立法后评估报告,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60余载风雨兼程,共和国的立法进程波澜壮阔——

  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推进立法民主,无论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以人民的利益为皈依——共和国的法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是人民权益的忠实守护者

  2011年2月25日。人民大会堂。共和国最新的一部法律——车船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虽然只有薄薄4页、全文不到2000字,但与初审的方案相比,能每年为9000万车主减少车船税负30亿元——

  车船税立法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乘用车税额方案。提请初审的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多数车主负担增加。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适当降低税负;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也纷纷提出“减负”的重大诉求。

  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呼声,引起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最终测算提出更加符合公众期待的新方案,使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没有增加。

  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立法故事,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谛——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共和国法律,必然以人民利益为最终皈依,必然是人民权益最忠实的守护者……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样庄严宣告: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4宪法用专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古老的东方大地上,人民第一次拥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守护。

  洞穿岁月烟云,1982年宪法实现了与54宪法的直接“精神对接”,使我国拥有一部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饶有兴趣地介绍了这两部宪法的传承与变化:与54宪法相比,82宪法在结构上作了一个重大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作为第二章,紧挨着第一章“总纲”。

  “宪法结构的这一调整,绝对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具有深刻含义。”杨景宇说,“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邓小平同志曾经就此明确表示:还是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到国家机构的前面。”

  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从明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宣布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都坚持与时俱进、修宪为民的理念,着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

  选举,是民主的源头、权利的基石——

  1953年3月,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民主意识勃发的中国人民以空前的热情投身于中国历史上这场空前规模的普选。2.78亿选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本着自己的愿意,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010年3月14日,人民大会堂。中国选举制度又迎来一个历史性时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修改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8比1、4比1、1比1……城乡选举人大代表人口比例的变化,成为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政治权利的生动体现。

  “民告官”制度既把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羁束之下,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重要救济渠道。这一重要制度的源头,竟然是民事诉讼法中一条并不起眼的规定——

  “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有群众反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儿,"民告官"根本就没门儿。”顾昂然说,“我向彭真同志作了汇报,他很重视。最后,原本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不久之后,这一条款就成为一些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讨回公道的法律依据……

  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相继颁布,不仅使我国的行政法部门日渐丰富,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卖馒头必须得到“馒头办”许可,盖养鸡场需要跑数十个公章——行政审批设置曾经一度泛滥,群众办事费时费心费钱,极为不便。2003年8月,旨在规范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法获得通过,引发了行政领域的“一场革命”。近10年间,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000多项,地方各级政府取消和调整77000多项,占原有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到政府办事更快捷、更方便、更省钱,成为许多人的切身体会……

  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特殊的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从婚姻、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加以保护,为这些特殊对象提供系统的关爱……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更加关注民生,更加注重通过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新世纪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

  废止农业税条例,在孕育人类最悠久农耕文明的东方大地上,亿万农民彻底告别种地要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

  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把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纳入政府职责范围,在城乡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中华民族有教无类的梦想基本成为现实;

  颁布就业促进法,把多年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固定下来,从法律制度层面夯实“民生之基”;

  完成物权立法,专门对群众关心的征收和补偿问题作出极有针对性的原则规定,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房屋及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各个环节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同时修正刑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为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设定刑罚“高压线”;

  出台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全面规定,尤其是确立了社会保险广覆盖、可转移、可接续的制度安排,为每个人的发展、奋斗解决了后顾之忧……

  一部部情系民生的法律出台,惠及千家万户、子孙后代。

  60余载风雨兼程,共和国的立法进程波澜壮阔——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重视用法律权威来保护人民的权利、改善人民的生活——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

  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

  法律生命在于实施。反映了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尊严必须维护。

  我们坚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伟大征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主本色将始终如一、历久弥新……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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