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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3月29日14:30
  中新网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将于30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介绍,调解协议在进行司法确认前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进行确定后,效力发生根本变化,可以强制执行。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的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若干规定》体现出便民、快捷、严谨的特点。司法解释规定,在审查之后,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蒋惠岭介绍,目前绝大部分调解都涉及民事纠纷,总体来讲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申请司法确认的工作仍在探索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今后形势的发展考虑出台新的规定。

  蒋惠岭同时表示,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情况,目前可以参照《若干规定》进行操作。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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