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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治庸”细则出台:被诫勉一年内不得提拔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1年04月11日01:14
  本报讯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昨日,《武汉市开展“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暂行办法》对“庸官”处理的细则正式出台。

  测评超1/3基本称职即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解决好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的问题。同时,我市将优化指标体系设置,分层分类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对在绩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所属类别中排名处于末位或连续两年处于后二至三位,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向群众开通网络举报通道

  通过组织集中检查、明察暗访、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和群众举报等形式,实现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在集中检查与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直接认定。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查核和认定;对反映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责任风暴”、“治庸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查核和认定。

  情节严重将遭免职

  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核认定,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不予提拔、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受到岗位调整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同时,“治庸计划”还制定了完备的申诉复核机制。被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给出裁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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