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据扬子晚报报道,药家鑫案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的报道引起关注。西安中院针对此事作出回应,称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是从2008年就开始执行的政策,通过公民旁听庭审、参与司法,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药家鑫案征询意见也只是遵章行事。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当然毫无问题。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司法部门不能例外;而司法公正的实现,也离不开充分有效的审判监督。但是,“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成为加强监督的实际操作方式和法官裁判案件的参考,是否足够合法合理,显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
首先,这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所谓“只是遵章行事”中的“章”,其实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机关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法律依据存疑的情况下征求旁听公民意见,是不可取的。
更重要的是,“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有损害“审判独立”的嫌疑。审判独立意味着,法院及其法官应该也必须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作出司法裁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监督十分重要,但不能逾越界限,干扰、损害审判独立。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的选择和制度的执行都有严格的规定。在药家鑫案中,500名旁听人员如何经过筛选?与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是否接触过倾向性明显的信息?这500名旁听人员的意见能否代表真正的民意?这些都是有疑问的。从技术角度看,这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的做法,也是不严谨的。
目前的审判制度,如“审判公开制度”、“庭审旁听制度”、“多级审判制度”等,都是很好的审判监督形式。这些制度好就好在,它们既能有效地体现审判监督的精神,同时又充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让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做出独立、公正的审判,法官需要与社会舆论保持距离;而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书,是获得民意认可的最好方式。司法人员当有这份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