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释 “罪名”仍然跟着他
2007年夏天,陈刚与家人到澄江抚仙湖度假,入住酒店时,陈刚用身份证进行登记。次日凌晨3时,熟睡中的陈刚被叫醒,由当地公安机关的民警带走。“他们给我做尿检,然后讯问,让我签字按手印。” 陈刚当时并不知道,其涉嫌犯罪前科信息一直被挂在互联网上。
2009年11月,陈刚订了机票前往天津。在机场,工作人员突然将他带进一房间进行盘问、搜身、检查,并给他做了尿检。“工作人员说我的身份证信息中有涉嫌毒品犯罪的记录,他们是例行检查。后来我到了天津,只好住到亲戚家。”4年了,陈刚说他没得到相关部门任何说法。为避免尴尬和麻烦,凡是要用身份证的事他都尽量避免。
2010年9月17日晚,陈刚偶然看到央视CCTV新闻频道播出的一条新闻,其中谈到,调整后的《国家赔偿法》就是要彻底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 等模糊的认识,对于因证据不足,存疑无罪的人员,同样要依法赔偿。
“德宏州检察院对我做出‘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应视为无罪。既然证据不足,何以认定德宏州公安局所扣押财物为我的‘非法所得’?被释放之后,德宏州公安局仍在互联网上保留我涉嫌犯罪前科信息长达4年之久,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权益;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我是迫于无奈才签字同意放弃所有被扣押财物,德宏州公安局无权将我400余万元的财物没收。”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陈刚决定讨个说法。
说法 公安局 处理过程无任何瑕疵
2011年4月6日上午,记者来到德宏州公安局。政治部的民警邢国防告诉记者,德宏州公安机关依照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和“没收其违法法所得财物”的建议,释放陈刚的同时,已将其被扣押的全部财物没收并上缴国库,并保留其“涉嫌毒品犯罪前科”信息。德宏州公安机关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无任何瑕疵。
记者查阅到关于陈刚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相关文件,其中有:2005年10月24日,陈刚涉嫌贩卖毒品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德宏州人民政府第一看守所,同时,陈刚价值约400余万元财物被扣押;11月21日,因证据不足,德宏州公安局收取了30万元取保候审金之后,陈刚获准取保候审;2006年7月26日,陈刚涉嫌与陈强(另案处理)以运送氧化锌为由,非法运输毒品187件(1200克)至广东,陈刚非法获得200万元报酬;2006年9月1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陈刚,羁押于德宏州人民政府第一看守所;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两次退侦,仍证据不足,2007年3月20日做出了“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建议德宏州公安局没收在侦查中查获的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继续收集陈刚犯罪证据。
检察院 未建议没收其合法财产
记者来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联系相关采访事宜。政治部主任王莉琼称,记者的身份不具备查阅陈刚案件卷宗的法律资格。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对陈刚“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两次退侦仍然证据不足,所以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客观决定”。针对没收陈刚被扣押的所有财物之事,王主任解释:“我们从未扣押陈刚任何财物,德宏州公安局也未移交任何扣押财物至检察院,所以对此不了解。”
对于“建议德宏州公安局没收在侦查中查获的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德宏州检察院检察官孙俊红解释称:“我们只是建议没收在侦查中查获的涉案款物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没有建议没收陈刚的合法财产。”
陈刚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没收扣押其财物的相关决定文书。
专家 不起诉仍登记“涉毒信息”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
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刚说:“陈刚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没有证据证明他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德宏州检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明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陈刚应被视为无罪。况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疑罪从无’,即便是‘存疑不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么反而至今仍将当事人作为‘涉毒人员’记录在案呢?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习说,从表面上来看,公安机关对陈刚进行释放,是实践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但又作为“涉毒人员”进行登记,实际上是仍然将他当成“嫌疑人”甚至“犯罪人员”对待,“这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不符合法治精神。”
付刚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公安机关拒绝返还被扣押财物,就是违法的。此外,陈刚在看守所中签署的放弃财物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因为当时他没有自由,没有独立意志”。而陈刚至今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没收扣押其财产的相关决定,也是不合法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雷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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