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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透支不还被禁刷信用卡 系北京首张禁令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博
2011年05月06日02:44

  本报讯 (记者陈博)郝某恶意透支1.7万余元超期3个月仍未还款,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判他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万元。与以往判决不同,法院在判决书中禁止他在4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这一禁止令源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条款。

  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系统发出的第一张禁止令。

  前日上午10点,郝某在朝阳法院受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份,郝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1张信用卡,随后用此卡在朝阳区多处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1.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但郝某过了3个月仍未还款,被警方查获。

  检方指控郝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郝某表示认罪,但表示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希望法院轻判。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积极赔偿银行损失等情节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万元。此外,缓刑期内禁止他再透支使用信用卡。

  宣判后,郝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追访

  “禁止令”针对两类人

  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一项内容即为“禁止令”: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类: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

  臧德胜介绍,本案中,法院做出禁止令考虑了3个因素,首先,有必要对郝某使用信用卡的透支行为进行限制,预防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其次,刷卡记录可从银行调取,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向郝某释明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一旦他违反了,司法机关将视情节对其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确保禁止令的警示性。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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