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8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郁燕莉芮宣5月8日上午,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首例醉驾获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酒后向他人借车驾驶,途经瑞安市塘下镇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三轮摩托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及其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流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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