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太原6月16日消息(记者徐江帆)太原市昨天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顿省城药品流通秩序的措施》,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据了解,今后,药品零售店一律不得开展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宣传;严禁开展以免费检测、免费试用为名促销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的各种活动。
据了解,太原市对药品批发企业提出5条规范性要求:严格质量体系管理,严格购销渠道管理,严格仓储管理,严格电子监管码管理,严格人员管理。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真实、合法的购进票据及同批号药品随货通行单,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单位供货档案必须真实翔实,所有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加强药品储存、养护管理,保证冷库及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同温度要求的药品必须分别存放相应库房,如实登记温湿度记录,定期对在库药品做好养护记录。所有业务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岗位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上岗,业务员详细情况报市局备案进行网上公示。
太原市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出6条规范性要求:严格店容店貌管理,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严格行为管理,严格人员管理,严格药品分类管理,严格进货渠道管理。营业场所内外一律不得张贴、悬挂、摆放未经批准备案的药品、非药品宣传海报和宣传单(页)。营业场所周围80米距离内,不得出现“回收药品”及相关内容的牌子。营业时间必须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若药师不在岗,一律不得销售处方药,并明示“药师不在岗,暂不销售处方药”。一律不得开展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买赠、打折及有奖销售等促销宣传;严禁开展以免费检测、免费试用为名促销药品、医疗器械、非药品的各种活动。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明显标志。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统一配送,门店不得私自采购药品。
太原市食药监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作者:徐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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