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6月27日电(记者王志、钱荣)济南市醉驾入刑第一案近日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孔庆勤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孔庆勤,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庆勤于2011年5月1日15时20分许,驾驶其借用的一辆轿车沿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四纬二路口时,因越线停车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孔庆勤涉嫌醉酒驾驶,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对抽取其静脉血液进行酒精鉴定,孔庆勤血液含有乙醇成分为100.87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被告人孔庆勤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庆勤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孔庆勤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孔庆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孔庆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作者:王志 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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