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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男”醉驾追尾 成济南首名醉驾获刑本地人

来源:山东商报
2011年06月29日10:08
庭审现场,在合议庭合议判决时,孙某在法庭外等待。 记者 潘炳 摄
庭审现场,在合议庭合议判决时,孙某在法庭外等待。 记者 潘炳 摄

  商报济南消息 (通讯员 刘科 蔡若愚 晓学 记者 李世武)和朋友聚会后明知自己喝了酒却坚持开车上路,行驶过程中判断失误开着奔驰车和等候红灯的车辆发生追尾,导致三车连撞…… 昨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酒驾案”,济南市民孙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他同时成为济南首个因醉驾领刑的本地居民。   

  据了解,家住济南、现年58岁的孙某在2011年5月1日22时2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明湖路由东向西行驶接近按察司街路口时,适逢红灯,由东向西方向的三辆汽车正在等候信号,被告人孙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到张某驾驶的一辆菲亚特轿车尾部,致使该车撞击前方郭某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尾部,桑塔纳轿车又撞击到其前方刘某驾驶的一辆起亚轿车尾部,造成追尾事故。   

  历下交警大队指挥中心于22时24分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验,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抽取孙某静脉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孙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30mg/100ml,系醉酒状态。   

  此次事故,被告人孙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审理阶段,被告人孙某赔偿菲亚特轿车车主62000元,该轿车归孙某所有;赔偿桑塔纳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4300元。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孙某造成追尾事故,虽然赔偿了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但毕竟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辈子没犯过错   

  酒驾成了“人生污点”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58岁的孙某因为身体不适,坐着轮椅出庭受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孙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调查极为配合,所有关于他的指控孙某都诚恳认错。   

  “对”、“没错”、“我承认”——开庭时,孙某反复重复着这些话。据了解,孙某是山东某总公司销售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庭审时孙某谈起自己对这次醉驾行为的认识时很是后悔。他说,“我参加工作四十多年,参过军,立过功,在工作岗位上也是兢兢业业,从来没有干过违法的事情,甚至一辈子没有不良记录,这次醉酒驾驶触犯了法律,我也将因此获刑,这无疑成为我人生的一个污点,我现在后悔莫及。”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孙某以“愚蠢”这样一个词来形容自己的醉驾行为,他表示,这是一个“低级的错误”,今后再也不会酒驾了,也希望别人能够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记者 李世武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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