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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8月1日实施 子女考公务员优先录用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7月29日02:33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烈士褒扬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反恐维和牺牲为烈士

  条例规定,公民因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今年褒扬金超过57万

  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以2010年度为例,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9109元,那么烈士褒扬金即为573270元。

  同时条例规定,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遇裁员烈属优先留用

  条例明确,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在服兵役、考录公务员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录用。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非烈士禁葬烈士陵园

  条例还明确提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晨报记者 王萍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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