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摔成了截瘫
担主责获赔25万余元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2010年9月22日中午12时,家住绿波小区一住宅楼的王某外出时将钥匙落在家中,王某先找到邻居周某帮忙。因为宫某以前曾帮着邻居取过落在家中的钥匙,王某和周某又喊来住在一楼的宫某帮忙取钥匙,热心的宫某答应了。宫某准备攀爬到二楼从窗户进入王某家帮着取钥匙,当时他开玩笑说道:“我摔了可让你赔啊。”周某、王某把楼下一个废弃的柜子搬了过来,宫某穿着拖鞋从自家窗台的防护网攀爬而上,至二楼窗户时,由于王某家自行安装的纱窗松动,宫某失足摔下,头部先着地,当即不能动弹了。
众人将宫某送到市中心医院抢救,宫某被诊断为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截瘫,住院治疗21天,医生要求其出院后随诊。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3万元。此后,宫某陷入了困境,因为这意外之灾,经济困难。
宫某委托律师将邻居王某、周某告上法庭。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宫某因颈脊髓损伤致截瘫,构成1级伤残,需要一人陪护终生,后续治疗费为29468元。原告根据鉴定结论,要求两人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5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表达了观点:原告宫某帮助被告王某攀爬窗户取钥匙,双方并没有谈论“费用”,被告也没有实际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为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应王某请求取钥匙发生的,与王某存在一定的利益上的联系,从公平原则出发,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
被告周某也是帮工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宫某的助人为乐精神值得提倡和鼓励,但他所要帮助的对象并非处于危急情形之一,本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由被告王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40%。
沙河口区法院于8月16日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4万余元(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