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咖啡”被侵权
“北岛咖啡”赔六万
本报讯(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梁代杰) 未经同意就使用“上岛”商标,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上岛咖啡”获赔经济损失6万元。
根据协议,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享有“上岛”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
自2010年9月起至今,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未经授权,在丰台区大成路25号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和 “上岛”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于是,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沁泉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并且已经更换为“北岛咖啡”标识。在诉讼发生后,还拆除了相关标识,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上岛咖啡”与原告商标近似,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上岛咖啡”标识,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