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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规定:未成年人获刑5年以下可消除记录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陶然 黄双
2011年10月12日09:20

  江门4单位联手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

  获刑五年以下 辖区消除记录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陶然 通讯员/黄双)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五年以下,其前科记录将被封存。笔者昨日获悉,(广东)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与江海区人民法院、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海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公检法司4单位联手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进行封存,在省内尚属首次。

  据悉,正在讨论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拟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为了给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环境,《规定》还要求“未成年人案件自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各部门应当督促和建议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学校等部门不得歧视、不得档案记录、不得开除该未成年人。”而且,该制度强调各部门的合作,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后,由司法局牵头,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跟踪已处理的犯罪未成年人所在辖区、单位、学校是否已消除了前科记录,“时间为六个月一次,延续期限为3年”。

  江海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认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使其不因犯罪前科而在就业、入学、入伍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使其摒弃过去,重新做人,尽快融入社会。此举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状态、减少再次犯罪有积极作用,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体现了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关爱。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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