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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楚辉接到领奖通知时哭笑不得 |
经过两三天的“纠结”,广东省揭阳市市民夏楚辉昨天还是决定花上大约40元的来回车费,搭车去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领一个15元的奖。
到底是什么奖,其奖金额比路费还低?
举报发票不规范
据夏楚辉说,今年6月和9月,他发现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在补办手机卡等业务时所开具的发票没有客户姓名。平时爱研究法律法规,又爱“较真”的他将此事分别两次投诉至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地税部门依法处罚该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
今年7月,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回复称,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打印发票上没有客户姓名和地址”的行为并不涉及偷漏国家税收或侵害第三者权益,应属轻微性质违规。根据相关发票管理规定,已书面责令对方改正。夏楚辉对此回复不满,并于今年9月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奖励金低过路费
10月15日,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夏楚辉第二次投诉出具的书面答复中称,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已以书面责令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改正,但该公司未按规定改正,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已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这第二份答复中,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还特别提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之规定,对举报人夏楚辉给予奖励。
10月24日中午,夏楚辉收到了潮州市湘桥区地税局发来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书写道:“根据你举报的贡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颁发举报奖金人民币十五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单位领取奖金。”
夏楚辉说:“我之前的举报材料邮费5.4元,我从揭阳市揭东县霖磐镇到揭阳汽车站要6元车费,从揭阳汽车站到潮州汽车站要12元车费,再从潮州到湘桥区地税局一般要2元公交费,往返算下来,领这个奖我至少要花40元。为了领15元奖金,要花40元,还要耗上这么多时间,这是奖励举报吗?这让公民如何帮助提供违法线索?这样的奖励,只会让举报人觉得很纠结、很尴尬。”
依何标准奖励15元?
据夏楚辉说,潮州地税方面并没有向他解释为何奖励金额是15元钱。
羊城晚报记者26日上午9时40分许致电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处理该事件的联系人刘树波,表明身份后,希望核实夏楚辉举报某通信公司潮州分公司发票不规范及地税奖励夏楚辉一事,刘树波当时正在开会,连称不好意思,再与记者联系。
11时45分,记者再次致电刘树波,询问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奖励夏楚辉15元是根据什么法规、什么标准。刘树波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说将组织书面材料,下午会与记者联系,将书面材料发给记者。但直至记者发稿时,刘树波仍未与记者联系,也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将行政复议及起诉
夏楚辉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他说:“我响应税务部门的倡导进行举报,却仅被奖励15元,还不够自己的领奖花费,而且还不清楚到底是依何法规、按何标准定的15元奖励,如此奖励根本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他表示,他将于近日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奖励金额太少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中未列明作出该通知书适用的具体法条,他还准备状告湘桥区地方税务局。
专家评析
只奖15元,合法不合理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永忠:中国的立法比较原则、抽象、概括,这给执法留下一定的弹性空间,让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个案,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具体选择执法的额度。由于这个弹性空间较大,需要理性制定执法的裁量基准,缩小裁量自由度,避免随意裁量。
地税部门对举报发票不规范的举报人夏楚辉为什么给予15元的奖励,而之前有一些同类案例为什么是1元奖励、5元奖励?主要还是依据地税部门内部的有约束力的裁量基准。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奖励举报人夏楚辉15元的事情,不是“合法”的问题,而是“合理”的问题。要看地税部门有没有制订裁量基准、制订的裁量基准具体内容是什么,再来谈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类似案件
1元奖励金,感觉侮辱人
据《东方今报》早前报道,因买东西索要发票被拒,洛阳市民任乐亮冒着高温往返多次向税务局举报,最终获举报奖1元。任乐亮认为受到侮辱,遂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举报奖5元,法院判重来
据《羊城晚报》10月18日报道,家住广州花都区的小伙林荣达,乘坐花都汽车客运站的汽车去廉江时,发现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于是向花都区地税部门举报。
之后,花都区地税局给了他5元奖励,这个奖励甚至不够他为举报而付出的交通费用,他遂将地税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败诉后,广州中院10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要求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奖励,并认为“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杨媛法律规定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