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28日电(记者 王骏勇)记者28日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进展,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3日分别被法院判处3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于27日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间,张运能、李业富、王国庆等6人陆续进驻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09年3月,6人与屠宰场签订责任状,不得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但其后,6人陆续违反规定,自今年初开始,分别通过他人从河南省购买生猪,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今年3月15日,这一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抽样检验,受检的134头生猪中有132头呈盐酸克伦特罗阳性。随后,被告人李业富等人被南京建邺警方抓获。张运能到南京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运能等人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屠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另据江苏省高院刑二庭庭长蔡绍刚介绍,目前已查明南京“瘦肉精”案中有多个部门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一旦宣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作者:王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