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一只古代牧羊犬被新主人领养后,原主人爱狗公益人士崔某觉得养主条件不适合养狗,因此将狗骗回,养主段女士遂起诉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4000余元。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崔某将狗返还。
段女士起诉称,去年7月6日,崔某借口带她的狗出去玩后至今未归还。她与崔某多次沟通,崔某均拒绝归还,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崔某返还价值2000元的古代牧羊犬,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1050元、材料取证费45元及诉讼费用等。在法庭上崔某解释说,这只牧羊犬本来就是他的,他是一名公益人士,用收入收养流浪狗,并在通州区为流浪狗租赁了场地提供住处和食物。2009年2月9日,他为这只古代牧羊犬办理了纯种犬鉴定书,所有权人是自己。翌年4月,段女士想抚养这条狗,双方约定崔某可以监督其抚养情况,如果段女士改变狗的生活条件,崔某可以收回抚养权。此后他发现段女士没有正式工作,住所也不适合养狗,并不让他探视饲养情况,因此多次提出将狗返还,遭其拒绝,因此将狗带走。
法院认为,狗证上的养犬人为段女士,因此狗属段女士所有。此后崔某将狗接回,为狗重新办理狗证并拒绝返还,实为不妥。崔某称在领养时约定“可以收回抚养权”,但未提供证据。段女士要求崔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诉讼请求,法庭也不予支持。法庭判决崔某返还段女士这条古代牧羊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