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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再次集中回复人民微博网友5条留言

2012年01月05日08:5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 贺迎春 曾伟)今日,河南省高院通过人民网公开回复了人民微博网友有关“河南高法错判原公安干警”等5个问题。这也是继去年年底答复网友9条留言之后,河南省高院再次对人民微博网友留言进行专门回复。

  去年10月中旬,河南省高院首次通过人民微博微博披露了河南南阳杨金德被刑讯逼供案的内幕。此外还回应了包括“肖贵明滥用职权案”、安阳县人民法院李辉履历"造假"”“河南兰考县法院王建国无错被辞退”等8个问题。

  此次答复中,主要集中在法院判决异议、要求信息公开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以下是河南省高院关于人民微博网民反映的回复全文:

  1、关于网友“平顶山老刑警”反映的河南高法错判原公安干警刘国强在1982年丝毫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判入狱,30年仍得不到清白的问题。

  回复:刘国强犯强奸罪一案,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31日作出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抗诉、上诉。2009年刘国强提出申诉,先后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国强后又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刘国强犯强奸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三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刘国强本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虽然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节不予供认,但对将被害人从火车站强行带走并对被害人调戏的情节做过多次供述,且其在服刑期间对原判认定的强奸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刘国强所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我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刑申字第163号驳回通知。刘国强向多家媒体反映的情况,经审查与被害人陈述、证人所证情况不符。本案属个人隐私案件,刘国强在媒体中多次披露被害人基本情况的行为不当。

  2、关于网友“LGX广”反映的郑州中院对(2000)郑法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异议不给予答复的问题

  回复: 郑州中院对网友反映的问题,经认真审查,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实。 郑州中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密市轻联实业公司一案过程中,查明因新密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涂改有关房产登记,酿成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2004年郑州中院追加反映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反映人当时向郑州中院提出异议,因新《民诉法》于2008年施行,旧《民诉法》并未要求对异议进行书面答复,因此郑州中院经审查后口头对该异议进行驳回。并非反映人反映对该异议不予答复。 中院在执行该案中并无不当行为。

  3、关于网友“刘中文”反映商丘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将刘中文的案件两次发回柘城法院重审,现已超期审理21个月仍未定日期的问题。

  回复:商丘中院关于中国联通公司柘城县分公司诉刘中文等四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原告中国联通公司柘城县分公司诉被告刘中文等四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柘城县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该案经该院主管领导批准延期审理。柘城县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2月17日,商丘中院受理该上诉案,3月10日开庭审理,6月30日作出裁定,发还柘城县法院重审。柘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由于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实,原告商丘联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了与四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不承担向四被告补发工资、奖金、福利等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柘城县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刘中文等四人不服,于2009年11月29日提出上诉。商丘中院审理后,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裁定,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柘城县人民法院在对该案审理期间,刘中文于2010年11月申请柘城县法院中止该案的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11年8月16日,商丘中院作出(2011)商立指字第11号通知书,指定宁陵县法院审理此案。宁陵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没达成调解协议。宁陵县法院定于2011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4、关于网友“新年快乐8370”反映的家住方城县杨集乡王楼村67号的刘艳中5年里不断请求河南高法给两个因受迫害而入狱的儿子立案,但遭到高法拒绝的问题

  回复:经省高院调卷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已经做出了驳回申诉通知,通知书已经送达完毕。

  5、关于网友“大风沙”反映的淮阳县水利局应补发给董花荣拖欠退休金九万余元,但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

  回复:董花荣诉淮阳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淮阳县水务局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向董花荣发放退休工资,并补发拖欠的退休工资94934.4元。董花荣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淮阳县水务局执行,经查实该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又及时向县有关领导专题汇报此案,县政府表示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研究解决董花荣拖欠的退休工资,董花荣对此表示理解,同意等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解决(有董花荣笔录记载)。

  得知网友反映情况之后,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与董花荣本人取得联系,并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当面交流。董花荣本人表示对该帖并无知情,帖子系其孩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出的,其本人对淮阳法院执行局对其案件的执行表示满意。( 2011年12月29日 09:40董花荣以“大风沙”网友之名在豫法阳光:“网民建言”栏目中说“我是董花荣。(淮阳县水利局)退休工资之事我县法院正在解决,已有眉目。致谢高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https://t.people.com.cn/henangaoyuan

  “豫法阳光”微博平台:https://t.people.com.cn/hnfyMain.action

  作者:贺迎春曾伟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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