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舆情要览:五常大米“价贱伤农”,实为当前小规模种养业的现实写照。从海南的香蕉,山东的白菜,内蒙的土豆,20多年来,类似“价贱”的农产品层出不穷,有各种各样的水果、蔬菜,养殖的甲鱼等水产品。无论是丰收还是歉收,在利益分配格局上,种养业和农户都位处弱势,很难有支配权和定价权,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新闻背景:
新华社报道,2011年,知名的黑龙江省五常大米迎来好光景,不仅质量好,价格也是节节攀升,最贵的一斤甚至卖到了199元。但五常市的许多稻农辛辛苦苦种出的水稻,卖给当地的加工企业每斤不到2元。
媒体论道:
坑农的高价米折射农民的弱势
米贵反而“坑农”这绝不是个例,而是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试想,“压榨”产业链条上最前端生产者包括农民的首先是收购企业。强势的收购企业往往能够通过无形、不自觉的联盟或者通过预设的霸王条款的订单合同等手段压榨几乎是一盘散沙的农民生产者利润,维持自己的暴利空间。批发商、零售商同样能够利用自己对市场信息了解充分等优势,攫取较高利润。而无论收购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高利润,最终都是以挤压农民生产者利润为基础的。五常大米市场售价四五十元,企业收购水稻价格不到两元就是例证。
在农产品上又何止五常大米呢?在蔬菜价格上,城市市场销售价格是种植农民田头收购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在大蒜被爆炒到每市斤10元左右时,种植农民仍然不赚钱。这种状况正在影响我国经济调整和转型。比如:加大农业结构调整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关系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之大计。而调整农业结构的重头戏是让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改良技术、改良品种,种植绿色、附加值高的农作物,但是,如果价格传导机制失灵,优质绿色农作物的高附加值被中间环节获取,种植农民得不到,那么,农业结构调整最终将失败。
五常大米产业链环节的价格畸形不仅是政府管理缺位,农产品流通环节混乱、一些黑心商家趁机谋取暴利的微观问题,更重要的是暴露出农业产业链条上分配等环节的严重失衡问题。这种严重失衡必须通过宏观政策迅速给予调控、引导和扭转。否则,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是奢谈。(齐鲁晚报 余丰慧)
坑农的高价米折射监管缺位
收购价不足2元,企业花0.2元加工成本,产品售价就可以高达199元,稻农与企业获利悬殊,确实刺激了公众的神经。但获利悬殊本身并不具有先天的原罪,只要交易遵循市场法则,企业获得暴利也是其合法收益,本不该接受任何指责;如果企业玩弄手段欺凌弱势的农民,哪怕收购价与出售价之间差距不大,企业也应该承担责任。
五常大米的问题在于,企业采取了不合理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了农民权益并获得巨大利润。不仅在合同方面耍手段,将一张只按着稻农手印的签名纸当做订单,致使稻农事后没法维权;也不仅在合同中玩弄霸王条款,以扣款的方式强迫稻农与其继续签约;还表现出赤裸裸的剥夺,先是承诺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却迟迟不付款,最后以低于市场价付款给稻农。这些事实,反映出稻农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已混乱到何种程度,哪里还有公平可言?
五常大米事件,让人觉得奇怪的是,黑龙江五常市粮企云集,不仅有国内上市公司北大荒、中粮集团、东方集团等企业,就连外资企业益海粮油也在此安营扎寨,仅在有关部门注册的就达222家。如此多的加工企业,按理说这些企业之间会展开残酷的竞争,让稻农在市场博弈中获取更多的利润。现实却走向另一端,当这些企业都以不公平交易的方式收购大米,在暴利的诱惑下,哪家企业还愿意讲究公平交易?
此时,最需要的是政府及时监管,以强制的行政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是,身兼五常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稻米产业管理中心和大米协会三个部门负责人的姜大伟说,这几个机构的职能,是统一行使对稻米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带领企业闯市场,维护企业利益,而对稻农利益只字未提。企业都已形成联合体破坏大米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了,政府部门却继续以“维护企业利益”为职责,让强势在不公平的交易中继续强势,让弱势的稻农继续弱势,大米收购价怎能不奇低呢?(渤海早报 伍少安)
坑农的高价米折射市场利益博弈失衡
五常大米“价贱伤农”,实为当前小规模种养业的现实写照。从海南的香蕉,山东的白菜,内蒙的土豆,20多年来,类似“价贱”的农产品层出不穷,有各种各样的水果、蔬菜,养殖的甲鱼等水产品。无论是丰收还是歉收,在利益分配格局上,种养业和农户都位处弱势,很难有支配权和定价权,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常大米收购价每斤不足2元,但最高售价却达到199元,其间的差距近百倍,令人惊叹。,“一扒皮”就卖十元什至几十元一斤,农民辛苦种养一季获利微薄,而加工企业不费力气就获利十数倍,再加上流通环节的层层加码,加工成本仅有0.2元一斤的五常大米,就可能高达数十倍。
曾经有人对菜价进行过调查,农民种的大白菜,一斤仅能赚一毛,但批零环节却高达1.5元什至更高。在这个利益分配金字塔下,农民和农业始终处于底层,上面的层级越多,其获利就越少。
技术含量越高,越接近终端其附加值就越高,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这本无可厚非。但时下的问题在于,农民和农民在参与市场博弈中,因为力量失衡而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市场主体有名无实,像一个游离在市场之外的弃儿,被别人掌握着命运,无法在与市场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中反戈一击。
时下的农业,尽管有相对集中的种养大户的出现,但依然是小农经济的延续,并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正如学者李非在一篇文章中说道的那样,“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分散的农民各地为战,既无法有效掌握市场信息,又无以在市场竞争中显示力量,从而导致了自身市场地位的无力感。
谁夺走了高价大米的高额利润? 这不仅是一个微观疑问,也是一个宏观命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五常大米之类的市场尴尬,就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调整,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在利益博弈中占据主动。比如,农民若能掌握一定的定价权,或者能在谈判中有足够的分量,那么199元一斤的五常米,就不会只有2元的收购价,5元什至更高都有可能。
对此,应当有一个组织构架,将分散的农户整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并能真正代表全体参与者的切身利益,由“单兵作战”向“集团迈进”。由此而言,建立相关合作组织和农会就应当是一种制度性的途径。
在这方面,台湾的农会组织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农会是组织农民的核心,同时也是政府实施农村、农业政策的重要助手,在协调、沟通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有了农会的存在,农民就能“一个声音”说话,在市场博弈中就能“由弱变强”,增加发声的分量价低了,我们都不卖,你就没有“你不卖总有人卖”的底气。更重要的是,有了组织依托,在法律保障和个体救济,以及在争取政府支持上,都更有效果。
事实上,现实中,虽然不乏一些成功的农民协会和行业合作组织在发挥有限作用,但必须承认,时下的很多农民合作组织,就跟企业的工会组织一样,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治组织,在发挥功能上还受到很多限制,这也是“五常大米”似困局长期得不到纾解的原因。对照台湾农会,以现实要求,中国式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之路还很漫长,需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建设新农村,确保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一种途径,并在政策引导上取得更大突破。(中国网络电视台 堂吉伟德)
农民如何实现共富?
据新华社1月2日报道,随着全国粮食的“八连丰”,知名的黑龙江省五常大米也迎来好光景,大米不仅质量好,价格也是节节攀升,最贵的一斤甚至卖到了199元。但五常市的许多稻农却感受不到喜悦,因为他们辛辛苦苦种出的水稻,卖给当地的加工企业每斤不到2元。生产、流通与销售环节的冷热不均,引发人们的热议。这其实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业已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可以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公司不能带动农户?农民怎样才能实现共富?
自1998年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就开始由传统的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特别是粮食供应,转向改善农民生活与提升营养品质。简言之,从农业增产、粮价稳定,转向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并重。2010年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鼓励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新表述。目前看来,各地区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政策抓手,是农业产业化。
所谓农业产业化,其本质就是生产经营一体化,关键是龙头企业带动,基础是广大农户参与,核心是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这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司 农户”模式。从历史上看,晚清的红顶商人胡雪岩、清末的实业家张謇,都进行过类似尝试,且较之今日,更具有浓厚的道义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之后的“公司 农户”模式,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并在近年来更为普遍。
自2006年以来,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投放对象,逐渐从基层向企业、从普惠向规模集中。国家落实农业政策的主要抓手和调控变量,也开始从对农户的直接支持,转变为对生产和流通中的中间环节的支持。比如,对耕种一定规模以上农地的大户、对龙头企业以及对各类收储企业给予相对更多的补贴。这种政策取向,在各地都带来了一轮“垒大户”的高潮,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集中,更是兴起了一批专为对接国家补贴而“拉郎配”的“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公司 农户”、“公司 合作社 农户”模式的设计初衷,是冀望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将初涉市场经济大浪的分散化的小农生产打包、重组,建立有组织的集团军,整体入市,从而在肯定改造小农经济、转变传统农业的历史大势前提下,尽量平滑这一过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打击,甚至使之从中受益,并配合以“乡-城”劳动力转移为牵引的人口转变,逐步过渡到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和农民收入的合意水平。但这一模式在其执行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在追求利益的方式和目的上又存在明显差距,使得这种联合本身就相当松散,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
本世纪初,李昌平先生道出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盛世危言”。10年过去了,不少农民仍然很辛苦,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一般农户尤其辛苦。他们承担的是确保全国65%~70%粮食供应的重任,但又经常面临供求面的“谷贱伤农”以及收购企业因牟利冲动而采取的联手打压。
小农经济依然是我国农业的底色。小农经济植根于家庭本位。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以后,家庭便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内部的供养关系和血缘联系,确保了家庭成员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在工业方面,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大工厂取代小作坊似乎并不困难。但农业方面,家庭经营转向完全的商品经济,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强行扯断家庭经营的链条,试图将无数个异质性的家庭细胞重组成一个个同质性的农业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片面追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业产出增长的速度,效果适得其反。但这并不等于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就没有合作的需要了。
通过合作,市场交易次数总会减少,与交易相关的搜寻、谈判、监督的成本都会相应减少。合作农户越多,交易成本减少的效果越显著。不过,在减少这种看得见的外生交易成本的同时,另一种内生交易成本可能会增加,那就是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面临着组织内的再分工问题,农户为了争夺分工的好处,会有机会主义行为。规模越大,人数越多,个体目标往往也会产生更多的冲突。因此,合作也存在一个适度规模问题。
这个道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1980年的《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一文中就有总结,他在谈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影响到农业产量,反而促进了农业增产的原因时就准确地提到:“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
是谁,在哪些环节过度地分割了主产区农民应有的利润?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就是农民合作和组织的问题。五常大米产区的案例提示我们,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应改变那种好大喜功、片面追求规模的“垒大户”偏好,从对“龙头企业带动”、“公司 农户”的概念化膜拜中走出,对农民的自主选择和自发合作保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让各类真正具有内生需求的农民合作组织遍地开花并直接与市场发生联系,而不是由大量臃赘的中间层次越俎代庖,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制度性的跑冒滴漏,让广大农民真正共享农业发展的成果。(东方早报 曹东勃 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讲师) (来源: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