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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闻发布会举行 李肇星答刑诉法修改等问题

2012年03月04日13:35
来源:中国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李肇星回答记者提问。董德摄影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李肇星回答记者提问。董德摄影

  中国网3月4日讯 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李肇星在发布会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议程。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3月5日上午开幕,14日上午闭幕,会期9天半。刚才大会举行了预备会议,选举了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了大会议程。预备会议后举行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了14位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了会议日程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了大会副秘书长,决定了本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决定3月9日12时为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李肇星说,这次会议主要有十项议程,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报告,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两个办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李肇星还就刑诉法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县乡人大换届、国防费用、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等记者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谈刑事诉讼法修改:

  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李肇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面比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李肇星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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