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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草案保障人权 禁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2012年03月05日10:23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梁波 杨东 石莉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

  本次修改面比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篇、章、节,修改后条文总数将达290条

  修正案草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

  法制进程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杨东石莉芳北京报道

  李肇星说,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修正案草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一是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是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三是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四是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五是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七是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答记者问时发布的这个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究竟透露出了什么样的信息?华西都市报记者特别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以及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两人分别在第一时间对此作出了解读。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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