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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林荫茂:建立制度 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012年03月07日14:51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陈珍妮

  晚报特派记者 陈珍妮 北京报道

  推广理财产品“花好稻好”,只谈收益,避谈风险;保险合同“玩文字游戏”,高保低赔;个人信息“被卖”,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短信……金融消费中遇到的“坑爹”事不少,金融消费类纠纷逐年攀升。金融消费者困惑:如何保护我们的消费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提交的一份议案对此作出全面思考,她建议国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长期以来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知情权何在?

  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

  “这个理财产品收益率有5.1%,比银行利息高多了,而且只要35天。 ”

  “稳赚不赔吗? ”

  “放心好了,不会亏的! ”

  “合同里有写吗? ”

  “合同里没写,但小姐你放心,不会亏的。 ”

  李小姐犹豫了一会儿,回家后在网银上查阅“产品详情”,立刻大呼“幸亏没买”,产品收益类型上写着“非保本浮动收益”,“如果不看清楚,就被销售员忽悠了。 ”

  这样的“忽悠”并非个例。一些精明的消费者逐渐在“吃亏”中成长,有了看合同查产品具体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知识储备,但还有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在金融消费领域仍只能依靠咨询销售人员的单方面解释,缺少第三方“解疑释难”。林荫茂指出,发售理财产品时,不告诉消费者所有信息,“只强调回报获利,不主动提示风险,甚至隐瞒风险。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产品提供者对于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披露是金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基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披露得越全面,产品的风险程度越一目了然,产品价格就会越透明。金融产品提供者往往不会充分地披露产品的全部信息,而是有选择地予以披露。

  林荫茂在议案中建议,该法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并将其备案至专门的政府信息平台。该平台对备案信息进行分析和认可,接受公众咨询并定期向公众作出产品信息解读和提示。金融机构未充分披露信息或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将不得对外发售或停止对外发售。 ”

  公平交易权何在?

  “霸王条款”数不胜数只能“认栽”

  理财产品有 “霸王条款”:“理财产品超出预期收益归银行,但亏了客户得自担”“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而客户无权提前赎回”。信用卡里有“霸王条款”: “信用卡不激活也要收取年费”“信用卡凭密码交易,被盗刷的话,储户负全责”。银行服务有 “霸王条款”:“银行不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涨价”“即使跨行转账失败,手续费也要收取”……

  这些市民反映集中的各类金融机构“霸王条款”,常年“屹立不倒”。林荫茂指出,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捉襟见肘”。 “金融消费不具有满足生活需要的特征,导致很多金融消费不能适用《消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也不适用‘退一赔一’的原则,不能以消保法的规定来救济金融消费者。目前我国缺乏统一而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遇到了‘霸王条款’,事后投诉与司法救济渠道不理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 ”

  设立全国性的保护机构

  林荫茂建议,成立全国性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领导各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特别是对跨业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加强监管接受投诉指定受理。建立各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赋予行政调解金融纠纷的职权和建立调解机制。制定跨业的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规则。对于无法调解的争议,指导金融消费者采取寻求相关处理和救济方式。

  目前遭遇金融纠纷,消费者大多面临“投诉难”。林荫茂建议,在立法中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司法。推动金融纠纷的行政调解功能,推动金融同业公会等参与纠纷化解。发挥金融仲裁的作用,促进金融仲裁的公正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消费者隐私权何在?

  擅自“转让”客户信息

  被垃圾短信“轰炸”,被房产中介“盯上”,卖保险的卖汽车的,从没光顾过的商家向你推销各类商品,推销员知道你的姓名家庭住址甚至对你的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也一清二楚。这让人不禁生疑:究竟是哪里泄露了信息?各类金融机构掌握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到客户的经济实力。会不会外泄,如何防止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被秘密“兜售”?

  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林荫茂表示,擅自泄露客户信息,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建议在立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姓名肖像家庭信息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林荫茂表示,目前对涉及跨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难由某一个行业解决。对新型的金融消费纠纷,存在监管边界不清,消费者投诉对象不明。各行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存在空白,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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