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明星) “生儿育女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当作儿戏和商品买卖?!”“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伍冬兰批评了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借腹生子”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设“非法代孕罪”,立法对代孕不法行为进行制裁。
“代孕如同一把双刃剑,虽圆了部分不育夫妇的子女梦,但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道德伦理和社会法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村委会主任伍冬兰指出,代孕妈妈的身体成为生育的“工具”,出生的婴儿成为“商品”,这是有违社会风俗传统文化和基本道德的!现实意义上的父母与血缘关系父母不是同一人,对母子关系的确立及亲情的享有产生基础性混乱,也必然会引发抚养赡养和继承等一系列纠纷与矛盾。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指出,如今代孕中介机构商业活动频繁,民间代孕行为依然十分活跃。“部分不育夫妇的需求和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驱动是主要原因,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对代孕行为的适法性进行明确界定,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这也导致代孕现象频发。”
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进行管理的仅是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违规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只是部门规章,无法起到禁止和震慑的作用。
秦希燕建议,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立法禁止代孕;完善刑事立法,设立非法代孕罪;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对严重违法者明确刑事制裁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中介机构人员介绍代孕从中牟利,医务人员或者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实施代孕技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伍冬兰代表还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严禁代孕,并规定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对委托他人代孕为他人代孕介绍代孕及实施代孕技术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从严处罚,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