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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2012年03月08日17:05
来源:新华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16时45分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记者会现在开始。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午,各代表团正在审议这一重要法律案。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草案的有关规定,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我们先请郎主任讲几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郎胜]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寿伟先生来到会场,和记者朋友们一起研读这部法律草案。同时我们也很乐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谢谢。

  [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郎胜]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我想我回答了这位记者的问题。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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