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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年来第二次大修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

2012年03月09日01:41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修改精要

  主要修改了这几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昨天的人大会议上,向代表们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的修改本报整理如下。

  (一)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

  (二)看守所讯问要全程录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证人不出庭可处拘留(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四)增加证人保护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五)删除“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六)增加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七)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八)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须报检察院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九)未成年人可“附条件不起诉”,可封存犯罪记录

  修正案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十)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新华社

  六大看点

  人权第一次写入部门法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有以下六大看点。

  看点一:部门法第一次写入了人权规定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看点二:新出若干重要举措,遏制刑讯逼供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点三:“不通知家属”情形被进一步严格限制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现行刑诉法中“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界限比较模糊。因此第一次修改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作了限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再大一些。”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可以更好保护嫌疑人权利。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部分公诉案也可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华社

  热点问题

  “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不矛盾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回答了一个热点。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同时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有矛盾?】

  【答】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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