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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2012年03月09日02:51
来源:北京晨报

  犯罪嫌疑人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原条款: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改后条款: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解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情形

  原条款: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改后条款:

  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解读:“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24小时之内送到看守所

  新增条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介绍,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的时间,设定24小时的限制,是为了尽可能在侦查人员的控制范围内减少刑讯逼供的机会。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后要进行体检,24小时之内就必须移送,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看守所可以及时发现,起到监督作用。

  修订后还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内容,宋英辉教授表示,这也是规范讯问的措施,防止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看守所外讯问,也是为了避免刑讯逼供。此外,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不得变相上诉加刑

  新增条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律师

  侦查期间可委托辩护人

  原条款: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改后条款: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读:宋英辉教授介绍,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但是律师的身份并不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议,律师法修改之后也不明确。但是随着法律完善,现在已经能明确律师就是辩护人的地位,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让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在现行法律之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才能作为代理人参与,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咨询法律方面的相关意见。

  律师涉嫌伪证异地侦办

  新增条款:

  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律师会见嫌犯不被监听

  新增条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解读:一般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在现行法律下,会见限制比较多,必须有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派员在场也是一种监听。

  宋英辉教授说,目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聘请律师,双方会见都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但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有时扩大解释,通常都不予批准,此次修订也严格限定案件范围,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会见时间的安排,草案也做了要求,对于持有证件的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宋英辉教授表示,律师被认定为辩护人,不只是名分的变化,实际的辩护权利也扩大了。

  死刑复核应听律师意见

  新增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解读: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强化嫌犯法律援助

  改后条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宋英辉教授表示,随着辩护人提前参与案件,对于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就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目前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才会酌定提供法律援助,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此举也是为了强化法律援助。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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