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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表团热议刑诉法修正 建议人权条款排第一

2012年03月09日03:01
来源:北京晨报

  “为什么对非法取证不能‘全部排除’,而只是‘限制性’规定?”“证人就信誓旦旦地这么说了,谁来保证真实性?”……全国人大北京团昨天下午的团组会上,各位人大代表就《刑诉法》修正草案展开热烈讨论。身为公检法专业人士的慕平代表还现场为代表们答疑解惑。讨论中,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吉林代表在讨论中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是一大进步。“我认为应该把这句话放在第一条中。”

  保护人权 避免瑕疵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前年已就修正《刑事诉讼法》写过提案,他欣慰地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将大部分写入其中。

  慕平说,以前执法理念和形式更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制裁,在执法中对人权的保护的确不够,也有过瑕疵案件甚至是错案,这也是这些年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比如现在重大案件中,证人不出庭是常态。这和大多数国家是不一样的。”慕平以自己当法官时曾经手的案子为例,两人入室盗窃,把发觉他们的主人打死,但当庭宣判时,其中一嫌疑人突然翻供说自己只是望风未参与杀人。但关键证人因种种原因拒不出庭,该案因此留有瑕疵,让慕平至今“耿耿于怀”。

  证据规则与现行条件适应

  慕平表示,修正草案把近几年司法改革的共识和成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证据规则的修正影响力最大,“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法条,有助于行政诉讼中减少冤假错案,增加了合法性和文明性。”

  “有人提出,为什么对违法取证只是‘限定性’规定,而不是‘全部排除’?为什么不能再严格一些?”慕平解释说,这与现在社会发展、工作能力和条件相适应,不可能一步到位。

  辩护制度有实质变化

  在辩护制度上,慕平认为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有很实质的变化。比如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律师法》规定的权利比较超前依据律师证会见当事人;但《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需要经办案部门批准,而且用各种材料还会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律师大多不愿接刑事案件。”修正草案规定,律师如果会见当事人,除极个别的三种情况外,都不需要其他任何机关批准。这对律师辩护而言,是非常大的进步,也使得国家和个人的博弈更加平衡。

  晨报首席记者 姜葳

  记者 陈琳

  现场特写

  “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大进步”

  在昨天的团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孟学农提出,怎样保证出庭证人说的都是实话?“他就信誓旦旦地说了,但可能有宗法思想、面子人情支配。如果没有配套规则支撑,证人出庭反而可能会给审判工作带来新问题。”

  对此,正在认真倾听的慕平代表解释说,我国国情决定了在实践中不可能走得很快。“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在于,提高了法庭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他解释说,证人证言的效力和真实程度如何,有时必须拿到法庭上,不真实的东西能在质证中被问垮了。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随后接过话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是一大进步。“我认为应该把这句话放在第一条中,这是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第二条是刑诉法的具体任务。”

  “在座有专家,我请教一下。修正草案第一条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条文。‘教育’、‘积极作斗争’是法律语言吗?这是阶级斗争时代的语言痕迹。”杜德印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慕平代表回应称,行政诉讼法原文制定于1979年,所以法条语言有历史环境,这次是“修正”不是“修订”,不是每句话都修改。因为每一句话的修改都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和讨论,因此“修正”对可改可不改的就不作改动,否则修订成本很高,同时又保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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