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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明:设地方政府财力保障机制 消除举债条件

2012年03月09日1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9日电 今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云南省副主委、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发表了题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讲话,杨先明认为,

  杨先明表示,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1年第35号公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107174.91亿元,相当于1997年2994.82亿元的36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因此,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杨先明提出了有关防范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建议。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必须进行防范和化解。1.建立各级地方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从体制上消除地方政府盲目举债的条件。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通过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确定构成各地财力的主体税源,建立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这样能够降低地方政府支出需求对举借债务的过分依赖,即便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也能准确掌握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便于合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

  2.构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转移预期的行为控制机制,削弱地方政府举债动机。要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盲目举债的动机,只能从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责任转移预期入手,要建立债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责任联动机制,将举债存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强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责任意识,降低地方政府在举债过程中将责任转移给其他主体的预期,从而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

  3.完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决策机制,通过债务质量的提升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具体而言,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地方政府承债空间和偿还能力,还要从民主决策和科学判断的角度考虑该项债务项目是否合理,即是否是老百姓急需的民生支出、是否对私人投资和消费产生挤出效应而不利于经济发展。

  4.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从举借、使用和偿还方面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除了尽快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外,重点需要整顿投融资平台,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机制;要将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机制,对整个债务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建立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防止偿债资金链断裂而形成债务风险。。(中新网财经频道据网络文字直播整理)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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