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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区别对待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03月10日14:14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陈珍妮

  特派记者 陈珍妮

  晚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日前提交 《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并不相同。

  郭广昌表示,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家庭经济负担制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目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需要赡养农村老人的家庭,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可以在社会保障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加大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美国为例,个人申报的类别可为单独申报、已婚共同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家庭之户主或符合条件的鳏寡者申报。

  在具体操作上,郭广昌建议,以家庭全体成员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将现有的应税项目区分为经常性收入与非经常性收入两类。经常性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津贴以及劳务收入,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经常性收入,包括股息和长期投资等资本利得,单独计算并统一按照一定税率课税。

  建议制定出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家庭主要成员 (如夫妻双方)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然后,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与小孩)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折算;再将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扣除数予以合并。纳税家庭有文件证明费用超过这些金额的,如要扣除更高金额,必须列举可扣减税目,建议以下费用允许列举扣减:慈善捐赠、畸高的医药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盗窃和意外损失、就业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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