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孟环)北京团小组讨论会上,宋鱼水代表建议,现在社会刑事和刑事立法均出现变化,比如醉驾案件法定刑虽轻,但是严打对象,也是社会治理和民意所需,因此应该适当将逮捕条件扩大,从“应判徒刑以上刑罚”扩大至“应判羁押刑以上刑罚”,不能因立法滞后而影响司法实践。
分组会上,身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宋鱼水代表以专业的“咬文嚼字”态度认真介绍了自己的建议。她说,具体来看,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此,宋鱼水代表建议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羁押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宋鱼水介绍,为了打击“酒驾”行为,当前办理的“酒驾”案件,对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都判处拘役实刑,几乎很少判缓刑。但是,由于该罪法定刑最高是拘役6个月,够不上有期徒刑,即不属于“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所以实践中,对于这些犯案人都只能采取刑事拘留,而不能逮捕。
宋鱼水进一步解释说,但是刑事拘留的理论最长期限是37天。因此,如果要想判完就执行,不超羁押期限,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宣判生效必须在37天之内全部完成。但在当前实践中,这种理想结案方式是很难实现的。因为37天要走完侦、诉、审三流程,而且还要包括各种交接、送达、上诉时间等,几乎很难完成。即使完成,面对这么多案件,其质量也堪忧。因此,实践中,往往到了审判阶段,37天的羁押期限届满,但还未审结或审结了判决没有生效,就把被告人取保候审,等判决生效后再收押执行剩余刑期。这种做法实际上既不科学,也浪费司法资源。J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