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八处主要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对申诉或控告的处理不服的,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3、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4、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5、对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7、证人无理由拒绝出庭或作证,视情况予以训诫或处十日拘留。
8、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