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追尾车祸车主赔偿死者家属28万
何先生驾车在广州北二环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前方一辆大货车车速低于最低限速,导致其追尾碰撞。车祸中,轿车驾驶室主气囊爆出而副气囊未能打开,何先生因得到爆出气囊的保护而脱险,但副驾驶座乘客李某却因没有气囊缓冲保护而当场死亡。为此事故,何先生赔偿了死者家属28万元。
2008年4月25日(发生事故两个月前),广州市民何先生在广州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这辆知名品牌轿车。购买时,商家确认所有的车检项目都已完成,可以安全使用。车祸气囊没打开造成乘客死亡,厂家是否应担责?何先生质疑刚买了两个月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将广州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汽车厂家双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
电路断裂致副驾驶座气囊失灵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4日,原告何先生因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与前方同车道的大货车保持安全距离,由于大货车以低于规定最低速度行驶,两车追尾,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没有系安全带的乘客李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何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承担次责。
汽车销售商广州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于起诉未作书面答辩,而汽车厂家则否认汽车安全性有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3个多星期后,汽车厂家曾派员前往事故车修理车间拍照取证,并做出鉴定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了两次碰撞,首次碰撞因为没有达到气囊起爆的条件,车上的两个安全气囊都没有起爆。第二次碰撞达到了起爆条件,但由于首次碰撞时副驾驶座的气囊与主电路的连接线路断裂,因此形成了主气囊起爆而副气囊没有爆出的情况。
被告厂家就此认为,车辆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应在于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车辆的安全气囊在对乘客的保护中只是起辅助的作用,副驾驶座的乘客没有系上安全带,这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原告举证不能一审驳回起诉
原告何先生向黄埔区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安全气囊系统进行质量鉴定。然而,由于法庭审理时,涉案车辆已经基本维修完毕,法院认为已不存在进行鉴定的条件。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汽车气囊系一种在万一发生碰撞时座位安全带的辅助保护装置,其启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事故发生时原告未能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便将车辆基本维修完毕,无法恢复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导致无法对气囊不能启动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调解车主获赔7万
一审宣判后,何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的汽车厂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万元。原告收到后不再就此案争议的问题向销售商和汽车厂商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法学专家分析此案认为,汽车厂商和消费者相比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鉴定仪器,就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既然在事故3周后厂商也去维修点对涉案车辆进行过调查鉴定,厂商应该“自证清白”,排除合理怀疑。按照厂家在一审中的说法,显示其产品安全性能并非毫无瑕疵。由于消费者已经与商家达成了调解协议,涉案汽车也已经无法进行鉴定,故该车的产品质量问题目前无法判明。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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