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规范团购 预付款式商品不得设退款限制
2012年03月15日14:5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记者杨超)团购市场出现的问题引起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国家工商总局昨天表示,将加强对团购企业的监管。
主持人:给我们介绍下有什么监管的具体措施。
记者:一是针对团购产品质量及虚假宣传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团购网站经营者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
二是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针对“霸王条款“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是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团购投诉热点问题,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作者: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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