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胡羿)“一共是9块8,没有零钱了,找您两颗糖吧……”在部分商店或超市购物结账时,如果找零金额不够整数或者不够5角钱,就会听到店员以各种理由劝说消费者收下与零钱数额相等的糖块。
3月14日,记者走访了多家超市,发现一些小型超市及商铺中,“以物找零”现象十分普遍。记者在长治路一家小超市中,购买了一瓶标价为2.9元的瓶装饮料。结账时,付给店员3元钱,店员未征得记者同意,便直接拿出一颗糖,交与记者手中。记者询问为什么不找零时,店员回答“没零钱了,这颗糖就当一毛钱了”。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店员才极不情愿地从收银机里找出1角钱硬币交给记者。记者观察到,收银机内1角的硬币和纸币还有很多。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多家商铺,店员均以没有零钱为由,将糖作为1角钱找给顾客。
一家小商铺老板给记者算了笔账,500克售价8元的糖,大约有150块分包装的小糖块,实际每颗的进价大约只有5分钱,而部分商家将糖块当做1角钱找给顾客,每次就可多收5分钱,如果一天找出100颗糖,每天就可以多出5元的收入,这样日积月累,也是不小的数额。“以物找零”是否违法?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表示,“以物找零”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第15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规定,商家以糖代替找零等各种“以物找零”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顾客有权拒绝此类行为。顾客如果在购物后被强制“以物找零”,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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