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 顺义供电公司天竺供电所在与天竺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款时,约定以车抵押5万元工程款,被时任所长的李某占为己有。记者昨天获悉,李某因贪污罪被顺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李某已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李某自1989年6月一直担任天竺供电站所长至2005年7月退休。经一审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天竺供电所为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5次电线工程改造。2005年6月结算工程款时,天竺房地产公司与天竺供电所签订购车抵款协议,以两辆汽车抵扣5万余元工程款,其中一辆黑色皇冠汽车抵款5万元,另一辆吉普车抵款5000元。
此后,天竺房地产公司又为皇冠轿车交纳保险费4000余元,以抵扣工程款。但李某未将皇冠轿车交到天竺供电所,也未告知区供电公司,而是私自将该车留作私用。李某退休后将该车转卖他人。经鉴定,涉案皇冠车辆2005年6月价值39800元。
据李某供述,想到快要退休了给自己找个代步工具,就没有把皇冠车开回供电所。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侵吞的是涉案车辆,应以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贪污数额,而不是5万元。此外,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李某贪污罪名成立。因其到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且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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